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1037669
大小:6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05
《韩有喜与河南广厦集团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韩有喜与河南广厦集团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韩有喜与河南广厦集团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宛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韩有喜,男。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锦江南生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经理。原告韩有喜诉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锦江南生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2、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令,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新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保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锦江南生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7月,被告新雅装饰公司承包了锦江南餐饮公司的建设工程,并把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即组织20多民工施工,共干了4个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报酬1593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9300元及利息,新雅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
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工程量清单三份。证明原告干活的工程及工程量大??工人工资表。证明原告已垫支款给工人发工资。平顶山新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为此事曾起诉过,后达成过协议,新雅装饰公司未履行,还证明新雅装饰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证人王XX、韩XX出庭证言。证明游泳池也是原告干的,并且原告已垫付工资完毕。被告新雅装饰公司辩称:新雅装饰公司不欠原告款,当时工程未干完,公司只针对王化川,不针对原告,原告也向公司借过工人生活费。被告新雅装饰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
4、下:照片13张。证明原告干的活不行。借据7份,收条13份。证明建的游泳池已经付给王化川钱了。原告打的收条3份,借据2份,汇款单1份。证明原告向我新雅装饰公司借款。被告锦江南餐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被告新雅装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中未注明日期的一份清单对路长660米不认可,游泳池工钱已付,但王化川活没干完。对其它工程量属实,但没约定价格。证据不认可。证据属实,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清楚。证据内容是否属实不清楚,与本案无实际意义。原告对被告新雅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
5、提出的质证意见为:证据照片与事实不符。证据与本案无关,王化川也给被告干的有活,王化川也未到庭无法确认其签名的真伪。证据属实。对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将在评理部分进行综合分析与认定。根据原被告诉辩和举证、质证以及庭审情况,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XX年7月,被告新雅装饰公司承包了锦江南餐饮公司的建设工程,原告又从新雅装饰公司承包了该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原告承包后即组织20多民工施工,共干了4个月。被告除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34000元外,下余劳务费至今未付给原告。另查:原、被告对原告所承建的工程量在庭审后通过本院法医技术室
6、委托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价格鉴定。XX年9月3日,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宛正审基字【XX】第39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经实测实量和审核计算,韩有喜在南阳锦江南生态园施工道路、围墙、游泳池、广场等附属工程的施工的人工费及机械使用费价款为元。”该次鉴定费用为7000元,有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票据附卷。又查:XX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南阳市锦江南生态园工程劳务报酬纠纷解决方案协议”,双方对原告承建的锦江南生态园工程劳务报酬进行协商。该协议主要内容为:韩有喜撤回对新雅装饰公司在
7、平顶山新华区法院的起诉,双方对韩有喜所干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待劳务价款确定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定还款日期,若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约定的协议,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另查:原告于X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锦江南餐饮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下发书面裁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诉劳务费是否属实,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对该法律问题评议如下: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新雅装饰公司支付其劳务费159300元,因经南
8、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宛正审基字【XX】第39号审核报告,确认:“经实测实量和审核计算,韩有喜在南阳锦江南生态园施工道路、围墙、游泳池、广场等附属工程的施工的人工费及机械使用费价款为元。故对其过高请求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审核报告的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在庭审中原告已认可新雅装饰公司已支付34000元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