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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县府办〔2017〕27号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县财政投入经营主体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份量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宾县财政投入经营主体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份量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6日—9—宜宾县财政投入经营主体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份量化实施办法(试行)为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资产收益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拓宽农户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别是财
2、产性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户有股份、农民得权益”的思路,以资产股权为纽带,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积极性,建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益与农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农村人口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用活财政资金,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民积极性,搞活农村经济。 (
3、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股权量化。 2.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农户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3—9—.量化折股、合理分配。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有关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鼓励入股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4.积极稳妥、完善制度。创新资产收益扶
4、持制度涉及财政扶贫资金和支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必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推进改革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 二、实施范围从今年起,对财政投入到龙头企业、专合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股权量化。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专合社和家庭农场等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林区道路、耕作道路、田间渠系、石河堰、机电提灌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农机具库棚、
5、储藏库、晒场、烘干窑、喷灌滴灌设施、大棚、山坪塘、蓄水池、农村供水工程、畜禽圈舍、化粪池、沼气池、林间围网(栏)、林木、牲畜(种畜)和多年生作物等。 三、建立资产收益扶持体制机制(一)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股权量化。突出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的不同,因地制宜创新股权量化方式。股权量化财政资金每年按照不低于5%保底分红。—9—1.明确工作目标。从今年起,凡投入龙头企业、专合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能形成资产的财政资金,均股权量化到项目实施地村集体和贫困户。财政
6、资金原则上只补助能形成资产的环节;财政贴息资金和其它因上级对财政资金补助环节有明确的用途要求而不能形成资产的,不纳入股权量化资金范围。2.财政扶持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龙头企业、专合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方可获得财政扶持。(1)持续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入达财政拟扶持资金的2倍以上。(2)持续经营3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5%以上。3.股权量化方式。2020年及以前,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
7、要求,全部量化到到贫困人口,收益按股权分配;其余财政资金:属贫困村的,70%股权量化到贫困人口,收益按股权分配,30%股权归村集体,所得分红收益的50%以上用于贫困户以外的困难村民慰问帮扶(具体分配名单、金额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剩余收益资金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下同);属非贫困村的,按“股权量化资金总额÷(村民总数+贫困人口×9)×10”量化到贫困人口,收益按股权分配,其余股权归村集体,集体所得分红收益的50%以上用于困难村民(含贫困户)慰问帮扶。2020年以后,所有财政资金股权全部收归村集体
8、,所得分红收益的50%以上用于困难村民慰问帮扶。—9—(二)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带动成员及周边村民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完善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和“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大园区+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盘活资产股权。(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量化股权收益分配向贫困群众倾斜并动态调整,确保贫困群众优先受益。要结合实际确定股权收益分配方案,但要重点向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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