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县府办函〔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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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县府办函〔2017〕58号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切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7—切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函〔2017〕82号)精神,切实增强农村低保与扶贫政策的衔接力度,充分发

2、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有效衔接为主线,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帮助其脱贫增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资源统筹,分类保障。统筹各类救助

3、、扶贫资源,因人施策,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7—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三)主要目标。紧紧围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按照“低保政策兜底一批”要求,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施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低保制度。2017年,提高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一致,持续实现

4、“两线合一”,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低保兜底人口全部脱贫。2018年至2020年,持续调整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成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重点任务(一)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扶贫部门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乡镇使用相关政策予以帮扶

5、。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二)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卫生扶贫政策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7—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达到100%。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原则上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

6、构就近治疗,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尽可能使用医保目录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品和进口高值医用耗材;禁止任何医疗机构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和贵重药品、耗材。严禁任何县级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对贫困患者产生不合规医疗费用,产生的所有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三)加强对象衔接。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等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

7、贫困群众都能获得帮扶和救助。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7—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四)加强标准衔接。2017年确保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3300元/年以上,达到年度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持续实现“两线合一”,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和调整全县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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