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县府办〔2017〕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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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县府办〔2017〕84号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县扶持和监督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县扶持和监督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6日—9—宜宾县扶持和监督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管理办法(暂行)为扶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增强监管的主动性、针对性,推动试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明确监督管理职责,防控资金风险,保障社员权利,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工委四川省供销社关于扩大农村资金互

2、助组织试点的意见》(川农委〔2015〕44号)精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试点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自愿出资发起,限在本社社员范围内开展资金服务,获得地方工商注册认可或经县供销社审批并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或农村资金互助部。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员,为本社社员提供充分、便捷的资金服务,推动产业发展,力求实现保本、微利、可持续,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活动遵循以下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管理,服务社员;责任共担,利

3、益共享;审慎经营,渐进发展;信息公开,接受监督。—9—第二章扶持发展第四条建立工作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宾县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农工委主任、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供销社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托管银行行长、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全县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工作方案、配套制度和办法;组织调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联席会根据试点推进情况,由成员单位提议,县政府召集研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有关工作。第五条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府配套制度,加强县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上与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有明显差距,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健康发展。(一)县委农工委为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统筹推进和调查研究,在对全县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时,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社员的支出力度,帮助其优先发展。

5、—9—(二)县供销社为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争取支农、惠农项目和财政补贴资金,制定规范、统一业务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日常运行监测、监管。1.定期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及时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和向社员公开,综合运用报表审查监督手段,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追踪、提醒。发现风险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置。2.发现并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消除风险隐患;牵头处置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风险;发现和纠正侵害社员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其规范发展。(三)县工商局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登记

6、注册和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社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四)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助县供销社做好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运行的业务指导,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五)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及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强化财政注入资金的监管。(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社员项目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七)涉农部门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会员有关项目、资金、政策的支持。—9—(八)金江农商行等银行为托管银行,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安全监管,对资金流向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加强与农

7、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批准发放借款等方面的业务合作,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社员授信业务。(九)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的社员生产活动进行常态监管,保持当地的社会稳定,争取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互助组织及其社员;协助县供销社对辖区内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十)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减免税收。第三章内部风险防控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自愿平等、封闭运行、服务“三农”、风险可控的原则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坚持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审慎经营的原则;坚持社员管理、服务社员的原则;遵循小额、分散、短期、逐步累积信用的原则;建立完整的运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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