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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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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政规—2018—5号洛政办〔2018〕3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18年3月23日—8—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
2、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第二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车站周边应当规划预留交通接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紧急疏散用地。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
3、权。第五条—8—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涉及规划控制区且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地铁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条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补偿;车站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联通的,联通方案应随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根据联通申请人的要求同步实施
4、或预留联通接口,联通申请人应当承担接口费用及由此增加的相关工程费用。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其土地使用权。第八条—8—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阅管线、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轨道交通建设机构应根据产权人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及有关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含通信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含通信基础设施)迁移、复建方案并承担相
5、应费用,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享有在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及附着建设项目开发的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与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其用地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城乡规划部门一并规划,其使用权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相应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划定控制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安全,其范围为:(一)地下车站
6、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三)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和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10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第十二条—8—在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
7、收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方案讨论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开挖、降水、取土、地面堆载、桩基础、锚杆、顶进、勘察、钻探等施工;(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在过河、湖隧道段从事疏浚施工、采石挖砂等施工;(四)开挖、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其他可能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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