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代调解制度中的官府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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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潔炯中的官2018-04-2510:56:08青年时代2018年7期谭甜敏摘要:在我国数千年的法律实践中,调解一直是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对维护中国古代传统的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制体系的研究不能忽略调解制度,传统中国法治对调解的极度依赖是区别于西方法治的重要方面。而在淸代民间纠纷解决中是最为普遍且成功率最髙的,对其进行研究能对清代调解制度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关键词:清代;调解制度;官府调解一、官府调解的概述官府调解,又被称为司法调解或诉讼内调解,主耍是基层州县官员对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进行的调解。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分析出只有己经激化的民间矛盾才会闹到

2、公堂Z上寻求官府解决,但即便如此地方官员仍然会选择先进行调解、劝和。“县令对大多数闹到衙门來的案件,都会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官员对案件进行调解仍然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消除纠纷为首要口的,至于分清是非,判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不是官员在调解中追求的。从上述的统计数据中也可以看出州县口理案件屮经由调解结案的比例较高。有关地方官员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判例在档案中随处可见。官府调解的主体i般为基层州县官员,《清史稿•刑法志》就调解主体作了规定:“户婚、山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官完结,例称自理。”清代地方州县官员对田土、户婚这类可以“自理案件”拥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且可以不必上报上级就可结案,且

3、清代法律规定只有州县官员拥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资格,《清会典》“官非正印,不得受民词”。众所周知,清朝州县官员选任都是通过八股文这种科举形式,很多官员并不熟悉繁杂且专业要求较高的大清律例,遇到民事自理类案件不得不依靠师爷等幕友帮助处理,“钱谷、刑名,一切皆咨之幕友,主人惟坐嘯画诺而己”。因此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屮除了州县官员拥有主体资格外,师爷等幕友其实也拥有实际的调解处理权力,影响着案件的调解结果。二、官府调解特点(一)程序的灵活性淸代法律并没有关于官府调解程序的明文规定,州县官员在自理案件的处理程序上较为灵活,官员在调解中总是将道徳教化融合在解决纠纷的過程中,道徳与法律并用。调解过程中地方官

4、员自身的公权力及个人魅力结合在一起发挥着作用。“乾隆时,袁枚作上元县令,民间某娶妻甫五月即诞一子,乡党姗笑Z,某则不能堪,随以告孕后嫁诉其妇翁”。此案在当地百姓屮引发热议,袁枚坐堂Z后,并没有拿出官员的威风进行压制,更是“公盛服而出,向某举手贺”,从而使“某色愧,俯伏座下”。袁枚开始谈经论道进行劝导,最后使“众皆齐声附和,于是两造之疑则俱释,案乃断,片言折狱,此之谓矣。”对于这种家庭纠纷的案件,袁枚引经据典进行说理对当事人加以劝导,使案件调解成功。“翁刺史运标知武陵时,邓康二姓争湖州Z利,斗杀不己,积讼数十年。吾勘其地,晓譬再三终不服。会大雨至,二姓请少避。君曰:汝辈为一块土,世世罹重法不

5、顾,予何爱此身为立雨中,逾时挙持不去,二姓感动,乃亲为划界,讼口是息。”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土地纠纷,翁运标利用口然气候说服和口身的品格力量感化了当事人,案件最终调解成功。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官府主导调解结案的案件,并没右固定的调解程序,也没有死板的遵照律文的规定或审断原则,而道德教化却是案件调解过程屮重要的一环。(二)效力的强制性官府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官府进行调解并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意愿要服从官府的意志。调解达成后双方都必须具结,接受官府的调解结果、保证日后不再滋事。清代调解结案后当事人申明口己乃'意奉结得并写入请求息讼的甘结屮,无乱胜诉一方还是败诉一方都耍具结,表示会服从接受官

6、员最后的调解结果并愿遵命和息。虽然败诉一方保证经具结之后不会再生事端,认可官府的调解结果与胜诉一方达成和解,但是这样的'意奉结得经常是在调解官员的权力影响下做出的,调解的自愿性大打折扣,强制性色彩明显。官府调解案件的结案方式垠后是以当事人申明廿结及地方官员的批示作为终结,格式大致如下:“甘结。具甘结人某某今于与甘结事。依奉得结:某案,蒙恩审讯完结,愿回家安分度日,且再不敢争吵滋事,所具甘结是实。某年某月某日某某(画押)批:准结。”清代民事纠纷的执行需要在调解达成后双方具结签字画押才能进行,清代官府并没有设置专门机关负责执行。能当堂交付文书契约的纠纷,官府一般会当堂要求交付执行,案件结案需要

7、当事人双方签字画押;不能当堂交付执行的,官员会要求双方约定交付吋间FI后执行。大部分经州县官员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迫于官府调解的强制性都会接受调解结果。但清代法律也规定了对调解结果存有异议的执行办法,不服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衙门进行控诉,且这种上诉也不存在审级限制。但是禁止越级上诉,《大清律例•越讼》:“凡军民词讼,皆需口上而下陈述,若越木管官司,辄赴上司行陈诉者,(即实亦)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巾诉且不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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