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的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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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院的诉讼调解制度【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得到极人发扬,但同时,随着时代的不同发展,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偏重调解的做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本文旨在我国现行诉讼调解制度在司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缺陷,提出一些对调解制度的改革构想,以起到抛砖引玉的的H的。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的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人民法院要审理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中判员有权主持当事双方协商,有权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方

2、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但法院调解又是建立在当事人行使口己处分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当事人的处分权就没有在调解过程屮的让步,没有让步和谦让就不可能平息能纠纷。在法院调解制度屮,审判权与处分权有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当两者冲突时,法院不得将自己和选择强加给当事人,而必须受自愿调解原则的约朿,尊垂和接受当事人作出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除适用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

3、审判监督程序,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可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二、法院调解的意义与优势法院调解与判决作为法院处理民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点。法院调解的优势性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一)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能够较好的满足人们解决纠纷的需求。法院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口愿的基础上,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工

4、作,使其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够自觉履行协议,所以,用调解的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能较为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纠纷。(二)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是非责任,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明辨是非,分清责任,尊重对方的民事权益,自觉履行法律法规义务,从而彻底化解矛盾,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目的,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三)有利于增强内部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符合其现代法治精神。首

5、先,当事人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其次,调解的结果即协议,完全収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口愿、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不伤和气。因此,矛盾不至于激化。加Z,法院调解过程又是当事人的自我教育过程,所以,法院调解利于消除隔阂,增强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发展。三、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易造成强制合意首先,我国法院调解实行的是调审结合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在实践屮,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即调解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的存在既使法官较于其他调解者更易于获得调解成功,同时,所谓的调解口愿原则不能真正

6、贯彻实施,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真正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其次,调解是一种风险较小的处理案件方式,判决可能引起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的不服,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就存在着发冋重审或者改判的可能,这就意味着一审法官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法官倾向于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造成“合意的贫困化”。(二)调解制度屮的一些具体规定不尽科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意味着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签收之前,对当事人双方并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无需理由均可以反悔。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

7、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产物,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生效耍件。允许当事人无特殊理出反悔,有违法律的规定。而且,还造成诉讼效率低下,损害法院权威。四、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构想(一)确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模式改变调审合一的模式,建立审前调解制度。所谓庭前调解制度就是指在庭前准备程序中,由不参加与庭审的助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口愿,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后,主持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签发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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