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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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引言】基层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第一线,是司法产品的“第一道工序”,是“司法大厦”的最大基石。基层法院要做到司法为民,减少上诉、屮诉上访,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诉讼调解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要形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耍方式,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随着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诉讼调解逐渐成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屮重要的工作形式,实践屮也逐步强调“能调则调”。但近几年,以诉讼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在案件总审结中所占的比例却逐渐下降。以我院民一庭为例:2005年收

2、案总数为16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为54件,占总结案数的32.14%;2006年收案总数为180件,调解结案55件,占总结案数的30.56%;2007年收案总数为145件,调解结案41件,占总案数的28.28%;2008年收案总数为122件,调解结案36件,占总结案数的29.51%o如此,全院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的情况也不容乐观。而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降低必定会增加案件的上诉率;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群众的矛盾也会因解决不好而增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亟待改善。下面笔者即从考察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因及价值入手,就基层法院如何充

3、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谈谈自己的拙见。一、深刻认识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一)诉讼调解的定义。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诉讼调解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冇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诉讼调解的作用:1、有利丁•彻底解决纠

4、纷。调解时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做大量的工作,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这时就不存在上诉问题,调解协议也能顺利履行。2、法官通过调解,采取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的方法,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思想觉悟,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能够不伤和气,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3、冇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禁止的,增强守法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①(二)诉讼调解制度的产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在解放区普遍推行,当时的人民政权本着便利人民、冇利

5、人民考虑,先后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以及“依靠群众,调解研究,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建国以后,诉讼调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58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即“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Z后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为提高民事诉讼屮审判的地位,避免造成审判与调解的对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的提法改为“着重调解雹1991年《民事诉讼法》乂将“着重调解”改为“根据口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将诉讼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做了定位。(三)

6、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因分析。诉讼调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社会总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和法治氛围的形成是息息相关的。调解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发展并巩固于建国后的数十年闾,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力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起专业的司法队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是比较模糊的。且当时的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资源要靠国家计划來配置,人们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生活空间闭塞狭窄,因此人与人Z间的交往是朴素的,和互依附的程度比较深,纠纷很少,即使产生了

7、纠纷,也是依“情”和依“理”,依靠自立或者传统的社会资源來解决,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当时,这样的办案方式不仅处理了纠纷,而且也迎合了屮国“化干戈为玉帛”的传统,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破裂,符合社会人众的需求。②(四)诉讼调解的现实意义。传统的屮国不仅社会文化底蕴深厚,而且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从西方社会传來的法治意识,要想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需要一个很长的同化过程,它不可能抛开屮国的国情和现有资源空谈法治口号就能完成。目前,我国正处于山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期,不符合法治要求的因素很多,如司法的独立、社会法律意识水平的

8、普遍提高等,实现法治的道路还相当遥远。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虽然以其反程序性而与法治社会治理形式不相适应,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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