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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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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寻基层法院诉讼调解的运行模式以利益衡量为化解矛盾的进路雷吉尔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已经对诉讼调解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笔者在梳理了相关的诉讼调解研究著述之后,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诉讼调解定位、价值、机制、发展过程等方面,研究成果尚不能满足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笔者以实证、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中心职能的角度出发,诠释了诉讼调解平衡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创新点)建构了以利益衡量为进路的诉讼调解模式,在实际审判中,基层法官要以调解的优势功能来寻求正义与和谐的结合点,以人民
2、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止,为民排忧解难。关键词:诉讼调解利益衡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诉讼调解也叫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利益衡量,也就是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法官确定其轻重并对冲突的利益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源起于利益法学派的兴起,是20世纪60年代对概念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可以说是对规则主义的修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法学方法。该理论
3、主张民事法律审判应当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与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些方面的利益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立足于利益衡量,坚持双方利益最大化原则,恰如其分地进行诉讼调解,可最大限度的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存有冲突,诉讼调解是化解两者冲突的良药审判的法律效果主要是看审判者是否依法办案,能否真正实现法律的秩序、效益、正义等价值。审判的社
4、会效果,主要看审判机关所做出的裁判能否为社会接受,能否与一般人的看法,也即社会舆论相适调。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层面上来考察,审判的法律效果要注重于法律对具体行为的约束,要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要侧重于运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来推断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事实。审判的社会效果侧重于运用法的正义价值,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法的秩序、自由和效益等价值。审判的社会效果更重视司法的社会意义和目的。因而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存在冲突。有这样两个的案例:2005年5月某日,达地水族乡乌空村村民王某(水族)到山上砍柴,不巧遇到本村一妇
5、女和一男子通奸。王某顿时变色,要求奸夫奸妇必须“挂红”(即付一定钱财给遇见者,以消除不吉利)。次日,奸夫即付钱给了王某,但奸妇拒绝付钱。于是王某扬言要秋后算帐。同年8月的一天復里,奸妇家的一片快要抽穗的水稻被人乱棒打倒,不久,她家里的一头水牛又被投毒,险些死亡。奸妇的丈夫遂向派出所报案。经查均系王某所为。讯问中,王某坚持认为口己既然遇到奸情,已是十分不吉利,若通奸者再不“挂红”消除晦气,唯恐自己将来会遭厄运,让通奸男女岀钱消灾,实属天经地义。但该妇女又偏不肯为此“挂红”,所以毁稻和毒牛是正当之举,因而王某请求公安办案人员明情察
6、理,为其讨还“公道”。另外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河南某县,有一教师抛弃了结发之妻,离婚后另娶豪门,其原配刘某经常去学校谩骂侮辱该教师。并要求有关机关要严惩该教师。从法律效果角度来看,王某和刘某都是违法的,对他们进行惩罚也是理所当然的,但从社会效果的角度來看,对他们的惩罚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因为在一些人的眼中,“挂红"和对陈世美的讨伐是天道和正义。从这两个案例看岀:由于思维方式和对公平正义的理念不同,法律人和一般的人对这案件的评价是不同的,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存在冲突的,诉讼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承载着许多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7、,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风向标,能巧妙地化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能促进社会和谐。二、诉讼调解巧妙地平衡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化解社会矛盾统筹兼顾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绝非仅仅是一个审判技巧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司法理念和对法律价值的取舍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已严重违反治安法律,王某要求通奸者“挂红”赔钱消灾的想法在法律人看來非常可笑,但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确有这样的习俗。考虑到此案事关当地传统风俗,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遂将其改为一般民间纠纷进行说理调解。在调解又照顾了双
8、方的隐私权。此案调解后,双方平息,至今没有反复。这个案件如果按照国家治安法规处理,重视审判的法律效果而忽视审判的社会效果,把人抓了,或责令损害赔偿,不考虑案件的民族背景,则可能导致案件“决”而未“结”,以致恩怨未了,埋下隐患。而刘某谩骂侮辱“陈世美”,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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