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调解制度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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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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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我国最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调解制度就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是我国法治理论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作用,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现,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调解,只有彻底明白了调解的含义才能将存在的问题妥善的解决。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找到一个结合点,再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

2、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平息纠纷的活动,而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一、目前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存在的弊端虽然我国又重新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是在立法时依然混略该问题的存在,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条款规定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与司法实践中调解的特点与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因为有些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

3、,若人民法院利用职权执意按照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而且极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不服调解而选择判决,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及法官的工作量,而且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效率及结案率。因此,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只能作为法院的判决原则,不适于作为调解原则。(二)适用的范围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条件仅原则性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适用于诉讼全过程,对一切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如果也选择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使一些当

4、事人有机可乘,以法院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三)“自愿原则”常被曲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该原则所蕴含的当事人合意作为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及正当化基础,使该原则成为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那么什么是自愿原则?其内涵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均未做出规定,故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调解申请,就视为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也就不进入调解程序。二是职权主义色彩太浓,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或是否同意调解,均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甚至有“强制词解”

5、、“诱导调解”、“以劝压调”或“以拖压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民事诉讼调解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仍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使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顺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行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一)在立法方面的完善1、修改民诉法第93条,规定事实没有查清也能达成协议,达到通过调解互谅互让解决争端的目的,否则,还不如直接判决效率高。此外,关于民诉法第97条中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应写明案件事实的规定,笔者认为写法上应根

6、据案件具体的调解情况有所区别,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确认一致的,应统一写明,若有分歧意见的,事实部分应分别写明。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应在立法上对这一条款中违法及合法的涵义予以明确补充,为司法实践中提供明确依据。同时,减少和避免对已生效的调解提起再审。(二)实践中问题的完善法官之所以能将一些纷繁复杂的案件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往往是双方当事人都做了一定的让步和努力,尤其是权利人主动地放弃了一些权利,义务人同意在一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调解协议虽然达成,但仍有一些义务人不按协议自动履行,权利人最终还是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同判决一样

7、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权利人为了促成调解放弃了部分权利,如果达不到目的,会失去对调解的信任。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如何救济。笔者建议立法规定,对不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采取加罚利息或支付违约金等措施,避免让义务人利用调解减轻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消除权利人选择调解结案的疑虑,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提高法院的调解率和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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