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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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一、传统调解制度概述调解的雏形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到了奴隶社会,调解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比如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

2、。综合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过程,主要总结为三种调解类型,分别是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诉讼调解。所谓民间调解,它指的是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包括邻里调解和宗教调解。邻里调解是指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至亲好友、乡里邻居、当地有名望的、有威望的人等出面劝说、讲和的方式来调解。而宗教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所谓官批民调,也称半官半民调解,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交

3、与由政府部门所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是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与民间调解存在相似之处,但最大也是根本的区别是,此种类型的调解是属于官府批准下由专人解决纠纷。所谓官府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是指对大多数的财产纠纷、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或个别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由官府来主持调解。在各种方式中,官方调解最具有权威性,但是由于程序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过长,最重要的是当时社会习俗中认为上官府打官司是一件丑事,甚至有不祥之兆之说,由此导致当事人普遍不会选择此类调解。二、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对“和谐”„大

4、同‟和“和合文化”思想的理想有着高度追求的传统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就提倡调解,他在鲁国任司寇时就宣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具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基本特征的传统调解制度有着自己独有、鲜明的特点。1、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乡土性。调解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民间户、婚、田士、斗殴、相争等小事,即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小事俗称“细故”。古人在追求无讼理想、以和为贵目标的指引下采取多种形式来减少诉讼、消除社会矛盾,同时也注意

5、到了传统的调解制度并非是万能钥匙,因此它不适合严重的“狱案”,此种重大的刑事案件若仍运用传统的调解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若仍僵硬的套用传统调解的文化,对其进行调和,只会进一步的削弱法制“惩恶扬善”的威力。2、传统调解制度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律、民间社会规范(习惯、惯例等)、社会常识、公共道德标准、社区标准、文化传统、宗教和民族因素以及情势变更因素都能成为调解制度的依据。其能成为依据有如下几个原因:1、封建国家是由部落发展而成,宗法家族观念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得以延续,甚至超越了成文法,成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

6、为调解制度的根据之一有稳实的根基;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是中国古代法制最核心的传统,所以将礼法纳入到调解,有其合理之处。3、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出于自愿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调人”的调解。传统社会的村落、庄园、行会、宗族、家族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属于社区治理机制,其中一些甚至是强制性的和专属性的,其强制性的制度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不无关系。为此,在古代社会官职中有“调人”一职,担负起“乡亭小官”的职责,主要掌管民间怨仇,且强制性的规定了因过失杀伤人或鸟兽者,须集众调解。民间纠

7、纷争吵,令以调解,调解不成,听候处理,不准报复。三、传统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传统的古代社会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一般不会直接上诉官府,采用国家法制解决,而是通过第三方的参与,采用劝说、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互相退让而协商解决。因此,相对于法律而言,建立在传统社会基础上的传统调解制度在我国世代相传,经久不衰,即使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乡土社会普遍存在,因其符合中国传统的实际,更易于接受。(一)传统调解的方式是符合新时代的文化纲要,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传统调解制度的延续是传统的民俗习惯的必然,也是顺

8、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趋势所在。从初级社会时期开始,中国就是一个聚族而居的民族,强调血缘和宗亲,家丑不能外扬观念根深蒂固,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传统调解制度的优势自然而然凸显出来,对当事人的生活、生产起到了恢复、保护作用,它的中介性价值与服务性价值尤其符合基层社会比较简单的社会关系。(二)传统调解制度是一种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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