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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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提要: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独特的一项法律制度。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具有悠久的法律历史传统和广泛的社会棊础。本文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以及其优越性和存在的问题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儿点建议。民事诉讼调解就是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阁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它包括俩层意思:一是指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

2、,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在法律匕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种方式。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早在抗H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就己经提出和推广了“调解为主”的方针。1957年2月27口,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孑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在政治上要按照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公式來解决。”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充分肯定了“调査研究,解决为主,就地解决”的十二了方针,指出这一方针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木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1964年,这十二字方针进一步发展为

3、“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再次肯定了“十六字方针”。无论是十二字方针还是十六字方针,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出发,强调尽可能地以调解解决民事纠纷。1982年试行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1991年,《民爭诉讼法》修改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爭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4、除外。”以上各个时期的调解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追求社会和谐的价值。二、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我国一直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和为贵、和睦相处是人民群众的一贯追求。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传统的司法资源,其独特的诉讼价值是其他任何诉讼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一)调解符合司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自主解决纠纷使人们权利总识的必然要求,法律又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和解、调解、仲裁、审判中的任意一种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这是当爭人的自由。调解可以较好地解决和

5、会矛应纠纷,实现社会和谐。法院调解有利于缓和当爭人因纠纷诉、讼引起的紧张关系,调解成功后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冇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二)法院调解方法灵活,工作效率高。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直到立案受理、诉讼终结之前,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进行调解,而月•调解方法也是灵活多变。调解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月.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俘程序;调解成功避免了上诉、再审、申诉等现象的发生。这样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既降低了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成木,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可以看出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民爭诉讼调解制度被誉为我国

6、民事审判的“东方经验”。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自愿原则难以有效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棊础上,分清是菲,进行调解。”这是民诉法规定的自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调解民事案件往往并不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常采用如“拖”、“压”、“吓”、“骗”的手法施加压力是当事人进行和接受调解。久调不决,反复多次调解;用压制的方法,是双方当事人接受法官自己提出的调解意见;以当事人不同意某调解总见,就以对当事人不利的结果进行判决;还有就是背对背调解,但是不向双方当说明对方的调解方案事人,法官门己提出

7、调解意见骗双方当事人。这种不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节,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致使当班人双反或者单方产牛不服法院调解的情绪,损害了司法权威。(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与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冲突民爭诉讼法强调,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违反该原则的调解称为''和稀泥”。在司法实践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查清事实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它是对法院裁判案件的基本要求,它不应当适用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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