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清代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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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清代的调解制度【原文出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原刊地名】昆明【原刊期号】200506【原刊页号】109~114【分类号】D410【分类名】法理学、法史学【复印期号】200602【作者】刘婷婷【作者简介】刘婷婷,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昆明 650091)【内容提要】自古代至现今,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面,西方学者把中国的调解称之为“东方经验”。自然,这种现象同中国的传统文化密切相关。清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在总结历代调解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其社会结构和自身特征,构建了一个从民间到官方多层次的调解体系,以达

2、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持专制统治的目的。除去历史的因素,清代调解制度中那些合理的部分仍然可为今天借鉴。当代中国,调解存在和适用的基础不仅有传统文化和传统习惯的因素,但同时又有新的社会观念。【摘要题】史海求索【关键词】调解/民间调解/诉讼调解/调解机制【参考文献】[1] [美]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J].王笑红译.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 [日]棚濑存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 《论语·颜渊》[

3、4] 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5] 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二十七.乡里部.[6]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村莼等译[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1.[8]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M]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9]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10] 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史[C].四川:巴蜀出版社,1999.[11] 瞿同

4、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 袁守定.牧令书.卷十七听讼.[14] 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贼盗、盗贼窝主.[1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2.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的地位。”[1](P88)西方的法律文化孕育了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观念,而在中国古代却形成了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观念。在

5、文化解释的传统中,调解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还在于这种解纷制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关于社会秩序的安排,也体现了一种特殊文化价值的趋向。何谓调解?在一般含义上,调解又称调停,是指具有中立的第三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交换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2](P13)这是一个宽泛的界定,合意和解纷构成了调解的主要内容。现代意义上的调解制度还将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清代的法律没有对调解加以规定,但在实践中,基于文化的因素和历史的惯性,形成了一套从民间到官方体系严密的解纷机制。  

6、  一、清代调解的历史成因清代的调解制度是在传统的“和合文化”(注:“和合文化”是古代“天人合一”的哲学宇宙观下形成的一种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强调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以“天”为中心,人与天的关系是宇宙间最基本的关系,天与人是感应的,天道与人道是合一的,因此,人必须顺应自然的客观规律,求得与自然界的和谐。这种和谐关系推演到人类社会生活,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任何一种冲突都被视为对和谐的破坏。当冲突产生时,人们就会选择既能解决冲突、又能保持和谐的手段来解决冲突,调解无疑是最佳的选择。诉讼意味着双方的对抗,而调解意味着双

7、方的融合,即和谐的回归。)背景下产生的,同时,这种调解制度又建立在更为深刻的社会基础之上,离开了特定的社会条件,清代的调解制度就难以生存和发展。  (一)儒家思想对调解的影响儒家“无讼”思想对清代调解的影响。“无讼”作为一种理想,成为历代专制统治者追求的目标,清代也不例外,追求“无讼”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统治秩序的整体和谐和稳定。何谓“无讼”?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孔子的“无讼”思想是欲

8、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所以,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家族势力都信奉“以讼为耻”的观念,主张尽量避免用诉讼的手段解决冲突。[4](P229)受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清代从顺治的《圣谕六条》、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到雍正的《圣谕广训》,都含有息讼的内容,其中以康熙的《圣谕十六条》为代表,它明确要求:“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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