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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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蹄頌寸与轄2017-03-2813:58:12党政干部学刊2017年3期郭如愿[摘要]2016年12月中下旬有律师以惊津冀”三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从既有法律规定來看,这些律师并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以此为契机,本文从相关法律条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宪法文本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探讨与展望。[关键词]雾霾;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原告资格[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3-0018-042016年12月中旬京津発地区再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雾霾天气,多地出现了红色预警,为了促使三地政府

2、部门更加严格的治理空气污染,北京、天津以及河北三地律师分别于2016年12月19S和20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市、夭津市、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起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三地政府不正确履行空气污染的防治责任违法、并责令其在合理期间把空气质量治理至合理标准的状态,并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以北京律师起诉状为例,北京两位律师起诉的理由是北京市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具体诉讼请求是:第一,确定被告不正确履行防止和治理辖区内大气污染职责违法;第二,责令被告在合理期间治理辖区内空气质量到平均良好状态;第三,赔偿原告购买防雾霾的口罩款人民币65元;笫四,责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

3、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文字应经原告同意并在京津冀的主要报纸、网络上登载7日;第五,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999元整;第六,三被告对原告的第三、四、五项国家赔偿请求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案虽非首例有关雾霾的环境诉讼,却是首起公民状告政府治霾不力的案件。作为全国首例雾霾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H被山东省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过法院的审理于2016年7月份宣判。就此案而言,根据双方的起诉与答辩,双方主要就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以及被告振华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官方正式的针对京津冀三省律师状告三地政府治

4、理雾霾不力案(以下简称“雾霾案”)的答复还不曾得知,那么,此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呢?木文就此进行探讨并得出观点。一、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梳理就此“雾霾案”件的性质而言,看似是律师状告政府治理雾霾不力,实则是一起有关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从形式上来看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惜来看,乂非单纯的民事公益诉讼,实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类的案件,虽然如此,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梳理对于本案的具体分析也具有颇多助益。具体相关法律规定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就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分为四个方面予以规定,这四个方面简要概括起来就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

5、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受理法院有管辖权。在符合该条起诉条件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就公益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污染坏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解释中就《民事诉讼法》第五I•五条中的起诉条件在一百一十九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要求为“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证据”。相较而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四十九条更像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分开规定,整体来看对起诉条件的要求都较为相似。就坏境公益诉讼而言,以上法条似乎并不能对实践操作起到很好的诉求解答,

6、那么2014年4丿J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保事业且连续五年以上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至此可以发现,以上的法律规定较多适用于侵权方为民事主体的情形,被告则较少或不涉及行政主体一方,但是以上法律条文本身为诉讼的提及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作为有关环境诉讼的“雾霾案”屮的被告一方为行政主体,这一看似很难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其实还是能够从既有的法条中找到定性依拯的。2015年8

7、月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了责任,亦即“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此使得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之。”从此法律条文可知,“雾霾案”中政府作为被告一方于法有据,因为雾霾治理不力本身就己经说明了政府履职的不力。其后2015年12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屮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具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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