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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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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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诉讼形态,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目前,美、英、日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已在立法上确认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和生态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境危机。这种危机不仅危害到了民众的生命健康,还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近几年,河北、贵州、江苏、广东、云南等地已开始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有益的探索。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丰富并完善了我国

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环境公益诉讼的统一概念。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形下,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追究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制度,它不仅注重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更注重对侵害环境公益行为的制裁与预防。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被认为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理想选择,就在于其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价值。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适格的原告范围应是首要问题之一。

3、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主体资格。从环境权的角度看,任何组织、个人和国家机关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把其中任何一部分主体排除在外都是对其环境权的剥夺,但考虑到诉讼的经济性和秩序性,立法应该首先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这既可以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也利于有限司法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运行的实践来看,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尽管呈现出越来越宽松的趋势,但为了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国外相关立法大多也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4、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  (一)实体法上的有关规定  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民众生活与社会发展,促使环保运动逐渐高涨。面对环境危机和环境问题的增多,人们开始试图寻找一种新型权利作为理论基础,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作为人身权之一,环境权便产生并受到了重视。有的国家把环境权写入了宪法,或者在有关的实体法中进行了运用,以保障公民享有保护其生存环境的权利,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例如:美国的《清洁水法》第505条规定,允许公民和各州对任何被指控为违反了《清洁水法》的人提起诉讼;英国的《污染控制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对公害提起诉讼。  实体法赋予公民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和基

5、础。从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来看,虽然有类似环境权的规定,但过于原则和抽象。如我国《宪法》第2条肯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也都明确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就实体法而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法理基础的环境权,在《宪法》中的规定几乎是抽象的,没有将公民对环境享有的权利具体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门环境立法中也只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导致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缺少实体法的支撑,从

6、而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无法依据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诉讼法上的有关规定  修改前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强调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谓直接利害关系即指直接涉及原告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也就意味着除非原告能提出证据来证明其受法律保障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已遭受侵害,否则就缺失了起诉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也有相同的要求。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基于环境资源自身的特点,环境公益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公民的环境权必然遭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的威胁。但在奉行直接利害

7、关系原则的传统诉讼制度中,凡是与环境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行政组织,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困难重重。这些起诉或者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如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提起的诉讼,原告向有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之一就是本案与你们无关;或者被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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