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法規實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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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採購法規實務報告人:胡培中97.03.25工程採購定義(GPL§7)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GPL§7-I)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GPL§7-IV)公共工程種類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執行原則: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

2、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政府採購法立法宗旨5蒐集標的資訊採購資訊中心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採購類型案件金額決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訂定廠商資格技術規格擬訂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公告廠商領標押標金投標廠商請求釋疑異議處理訂定底價開標評選(審)會議議價資格審查比減價格決標超底價決標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轉包、分包工程品質管理工程施工查核履約爭議調解仲裁監辦驗收申訴保固不良廠商處理補助案採購管理採購作業流程(機關辦理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

3、資料及空白標單,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提供予廠商填列價格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後併投標文件提送,未提送者視為無效標)編列預算擬訂招標文件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其他蒐集標的資訊採購資訊中心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採購類型案件金額決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訂定廠商資格技術規格擬訂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公告廠商領標押標金投標廠商請求釋疑異議處理訂定底價開標評選(審)會議議價資格審查比減價格決標超底價決標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轉包、分包工程品質管理工程施工查核履約爭議調解仲裁監辦驗收申訴保固不良廠商處理補助案採購管理機關辦理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

4、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提供予廠商填列價格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後併投標文件提送,未提送者視為無效標招標方式(1)依GPL細則§6條認定採購金額。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GPL18~22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公開招標為原則,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為例外。屬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採購金額級距採購屬性金額工程(元)財物(元)勞務(元)巨額2億1億2千萬查核金額5千萬5千萬1千萬公告金額1百萬1百萬1百萬小額(地方政府得另定)10萬10萬1

5、0萬招標方式【例外情形之一】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GPL§105-I-(2)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符合GPL§22-I-(3)情形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之條文;其得採

6、行之措施,如第參點至第伍點。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得就緊急採購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項次採行措施核准文件記載 不適用GPL之條文1公告金額以上得不採公開招標第19條2限制性招標以比價為原則第22條、第23條3同業共同投標不受限制第25條4訂定招標技術規格不受限制第26條5縮短等標期第28條6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或二者全免第30條7領標及投標期限、方式及地點第29條、第30條8補正投標文件第33條招標文件、領標、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之仍應保密第34條(仍應適用)9採行替代方案第35條10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受限制第3

7、6條、第37條項次採行措施核准文件記載 不適用GPL之條文11招標文件請求釋疑、答復釋疑第41條12不訂底價不受限制第47條13投標廠商家數不受三家限制第48條、49條個別廠商不開(決)標之情形仍應適用第50條(仍應適用)14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不受3次限制第53、54、56條15超底價比率不受百分之八限制第53條16採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不受限制;建議減價金額由主持決標人員決定;得逾建議減價金額決標第54條17採行協商措施免預告第55條18免報上級機關核准第53、55、56條GPL有關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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