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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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国资委〔2014〕120号关于实施《金山区区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区属企业:为加强区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区属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区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金山区区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引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金山区国资委办公

2、室2014年8月28日印发5附件:金山区区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区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区属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区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金山区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

3、仲裁的法律纠纷:(一)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二)涉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三)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四)企业涉嫌法人犯罪案件和企业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5(五)其他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第四条区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分管法律或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第五条区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区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

4、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报告后应及时按上述规定备案。区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按上述规定报区属企业备案;区属企业收到备案案件之日起7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各方、案由、涉案金额、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二)企业准备或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包

5、括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内容。第八条5区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每半年报告一次,每年6月、12月底前报区国资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总数、涉案金额、处理情况、挽回损失金额、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等;(二)企业各种案件总体分析,包括主要类型、特点、形成原因、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第九条区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与司法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协调:(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区属企业或所属企业的;(二)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三)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四

6、)区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区属企业报区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确有困难的,报区国资委协调。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协调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三)保守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5(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第十二条报区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二)案件涉及

7、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三)需要区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第十三条区国资委应当定期对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应当对做出成绩的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进行表彰,对防范法律风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未按照指引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理机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指引报告、备案的,由区国资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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