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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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同乘中的车主责任问题关键词:好意同乘,情谊行为,过错责任原则,适当补偿责任内容提要: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常态下的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无偿客运合同;好意同乘中的施惠方构成侵权行为时,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通说认为的适当补偿责任,只是根据社会学解释方法其赔偿范围应当予以适当减轻而已。一、讨论好意同乘问题的意义在当前交通拥挤及汽车环境污染严重的背景下,好意同乘现象日渐普遍,2007年12月28日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在《“节能减排,从我做起”倡议书》中也提出了“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提

2、倡从住宅到单位的私家车主动安排车牌单双号分日行驶,停驶日和行驶日的车主相互搭乘”的行动方案。实际上,不管是出于环保的还是日常生活便利的考虑,相互搭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提倡的出行方式。在有的国家,顺路搭乘甚至成为一种常态的主要交通方式。[1]人类是自私的,但好意同乘说明在没有利益关系下,人们也会关心其他人的生活和福祉,虽然这种关心不是经常性的;而互相搭乘说明人类找到了一种更高级的将利他和利己有机结合起来的行为方式。与此同时,近年来好意同乘纠纷越来越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好意同乘到底是纯粹的生活事实还是民事法律

3、事实?好意同乘与无偿客运合同的关系是什么?发生事故时车主对同乘人是否是一律“适当补偿”?在讨论客运合同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过程中,上述问题难以回避,尤其是好意同乘问题和客运合同中的无偿客运合同又交织在一起,有学者认为这属于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属于无偿客运合同关系,[2]还有学者认为属于无名合同、可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的规定。二、好意同乘的概念、特点及性质(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和特点好意同乘是指乘车人在运行供用者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下同乘于运行供用者之车的现象。[3]好意同乘是一种典型的生活互助

4、行为,这种行为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精神。好意同乘是理论界的通用说法,在实践中也称为“搭便车”、“搭顺风车”、“免费搭乘”等等,笔者认为“免费搭乘”的说法容易与无偿客运合同混淆,本文的立场之一就是区分两者,故不采“免费搭乘”的说法,仍用“好意同乘”的表述。好意同乘中提供便利方的行为动机是出于情谊,也就是为了增进车主或者实际驾驶人和搭乘人的情谊,给予搭乘人一定的便利。好意同乘关系的特点主要有:第一、无偿性,即车主或者实际驾驶人不直接或者间接追求经济利益,即放弃经济利益,单方面提供方便;第二、好意

5、性,即提供方便的一方伴随着利他性动机,是一种利己的过程中伴随利他的行为;第三、不具有契约性,即双方之间的好意协定关系是一种非法律行为的协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性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即使有给付行为的外观,也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债务履行,而只是任意的给付。[4]上述特点必须同时具备,而核心特点是不具有契约性。不能单纯以无偿性推论系属好意同乘,而非法律行为,因为法律上也承认无偿客运合同的存在。就好意同乘的概念应该明确的是:第一、好意同乘不以一方主动提供为限,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搭乘人主动请求对方

6、给予便利的现象颇为常见,其与主动邀请同乘不应有法律评价上的不同。[5]我国司法实务中也是采取类似态度。[6]第二、好意同乘不能包括强行性乘坐,也不能包括无偿偷坐。[7]“经验的现实证明自身是一种茫无边际的杂多”,[8]基于事实特征的此种无限性与人们对事实认知有限性的矛盾,人们所采用的概念不可避免地属于“带有开放结构的语言”,概念的核心地带意义是清晰的,而越趋边缘地带意义越为模糊。[9]好意同乘概念亦然。符合前面三项特点的属于“没有疑问的”好意同乘,结合前述特点,有如下“模棱两可的”情形应予说明:第一、好意同乘

7、在搭乘者支付或者分担汽油费的情况下是否就成为有偿客运合同?对此种模棱两可的情况,争议很大,但是多数观点采否定说,主张此时仍然属于好意同乘。[10]这种情形下,分担油费等形式只是象征性地补偿,不构成对价给付,对驾车人的劳务仍属免费,仍然构成好意同乘。第二、好意同乘是否需要具备顺路同乘的特点?即是否以搭乘人与司机或者车主的目的地相同而顺路搭乘为必要?车主或者实际驾驶人要去的目的地不是搭乘人事先指定的,是否就不构成好意同乘?[11]有学者就认为此时应该以无偿委托合同认定。笔者认为此种专程运送仍然属于单方施惠,除非双

8、方明示成立无偿委托合同,否则不能当然地认为构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二)好意同乘的性质上述对好意同乘的分析一直是对此种生活现象的基本描述,而任何分析描述不论多么详尽都不能穷尽现实在内容上的多样性。好意同乘实质上的法律性质如何?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实际上对好意同乘中车主责任的分析,是建立在对好意同乘行为的民法定性的基础上的。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民法性质,才能恰当地处理纠纷,学界对此虽然讨论不多,但是对此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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