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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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206I0-2815:36:361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2、作者:李条丹一、问题的提岀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也不断出现。搭便车固然有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和风险。诸如以下案例:案例一:邓某开私家车顺路捎带王某和5岁的女儿到公园游玩,途中与某客运公司所属的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和王某两人身亡。据了解,邓某和王某是同事。邓某当时是准备到公园附近办事,王某带着女儿要求搭乘同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3、王某及其女儿无责任。事发后,客运公司分别给付邓某和王某两家赔偿金。不久,王某家人提出,王某是乘坐邓某的车才发生的事故,邓某应当负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家人给付赔偿金。案例二:张某准备自驾车去北京办事,不料被邻居得知行程。邻居请求王某将其在北京务工的弟弟何某捎回,张某虽不情愿,但碍于面子还是勉强同意。张某搭乘何某回程的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牛车辆自翻,致搭乘者何某受伤,构成I•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事发后,张某支付了何某全部的医疗费用。但何某仍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戻疗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4、因搭便车发牛上述事故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好意人基于善意搭载他人却要面临高额赔偿,同乘人因为无偿搭乘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如何尽量消除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因搭乘产牛的侵权尴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至最低,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二、好意同乘的概念好意,即善意;好意同乘,即通俗意义上的搭乘便车,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关于好意同乘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好意施惠行为”说。王泽鉴教授认为,好意人是基于善意的愿望,同意同乘人免费乘车的请求。好意同乘关系中只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提供搭乘车辆的施惠人,另一方是接受施惠的搭乘人。并且好意同乘中的

5、车辆必须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私家车,在经过施惠人的同意后,搭乘人才可免费搭乘,施惠人没有盈利目的,完全出于好意,让搭乘人纯粹的收益而不需付岀相应的对价。笫二种观点是“同乘致损”说。杨立新教授认为,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可以是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但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决定于搭乘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无偿性,如果是有偿搭乘则不得认定好意同乘,而是属于一般的民事客运合同。是搭乘人仅仅是基于答谢而馈赠礼物或者是负担油费,那么这仍然属于好意同乘。第三种观点是“纯无偿搭乘”说。王利民教授认为,好意同乘中不能有给付行为的发生,即使是搭乘人出于谢意或者其他目的给与相应的对价,都不应

6、被认定为好意同乘。笔者倾向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原因为:好意同乘首先应该具有好意性。它是好意人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且好意人在施惠时没有与搭乘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追求报酬,因此即便是营运车辆也可能构成好意同乘。其次,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这种无偿应为纯粹意义上的无偿,索要和收取对价的同乘不构成好意同乘。对于搭乘人主动负担一定汕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情况,实则减少了好意人的成本,责任的承担源于利益的收获,好意人减少了自己的花费成本,也必然承担由此所带來的义务。当然,对于搭乘人支付极少的费用并不能否定好意同乘,如在途中提供饮水,

7、这种极少的费用支付对于好意同乘没有实质性影响,法律对此的定性应是以一种正常的经济思维来看待。再次,好意同乘具有顺路性。好意乘车诉称搭便车,因此好意人和搭乘人同乘的目的地应为相同或相近,好意人并不是特意为搭乘人的目的而运行车辆。如果机动车为了搭乘人的特定目的而运行,且具有无偿性,可能属于义务帮工的侵权责任范畴,而不是好意同乘的范畴。三、“好意同乘”致损的归责原则因好意同乘不构成合同关系,故搭乘者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弄清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供乘者和搭乘者的侵权责任确定和赔偿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确认供乘者侵权责任的基础或依据,即归责原

8、则。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可归责事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归责事由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则为其他事由,其基本思想在于损害之合理分配。(一)关于“好意同乘”致损归责原则的两种观点学术界对此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说”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说”两种观点。我国台湾地区通说采用过错责任处理好意施惠关系引起的侵权纠纷。过错责任说乂包括重大过失说和一般过失说。重大过失说认为,好意同乘的的供乘者只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负责,具有一般过失时免责。而一般过失说认为,好意施惠Z人同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负有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减轻,也不

9、能将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情形局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无论是重人过失说还是一般过失说,在我国均有一定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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