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害之侵权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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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意同乘致害之侵权责任分析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好意同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坐顺风车”等,是指双方之间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运输合同,一方经另一方的允诺搭乘其交通工具,在此过程屮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杨立新教授认为要构成好意同乘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好意同乘的车方为一方,自愿提供车辆运行,同乘者为一方,受邀搭乘或者主动请求搭乘机动车。第二,好意同乘需为无偿,合伙拼车或者分摊油费等看似无偿实为有偿的形式不在此列。第三,好意同乘需双方完全自愿,一方邀请另一方播乘,另一方应允,抑或者一方主动请求车方搭载自己,车方同意。任何强制性的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第四,

2、好意同乘的车方和同乘者通常具有目的地和时间上的一致性。车方的目的地具有主导性,即车方主要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运行机动车,并不是专程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运行。二、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这两种。理论界对于在好意同乘纠纷中该使用哪种归责原则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是主导,而无过错责任只是侵权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加以适用。德国学者耶林曾认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

3、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O”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是,如果一概将主观上有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殊为不公。于是,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弱者,或者限制某些本身存在极大风险的行为,发展出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只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特殊情形下弱者的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理规则,绝对不能将他泛化。第二,采用无过错原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道路上,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我们不能将一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同行者损害的责任都附加在驾驶者身上。并且同乘者既然自愿搭乘驾驶者的车辆,作为一个理性人,他

4、应当了解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冇所预料。从好意同乘的性质来讲,好意同乘是驾驶者处于内心的良善邀请或者应允他人免费搭乘口己的车辆,是驾驶者高尚道德的体现。此种情况下,他应当承担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要求他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为同乘者的损害买单。这等于让好意的驾驶者为一些自己无法预见到的风险买单。第三,采用过错责任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釆用。徳国于1909年颁布的《机动车法》第一次将机动车责任纳入了严格责任(无过失原则),但规定了对司机和搭乘者(即好意同乘)不适用该法。美国侵权法认为,“只有驾车人对于无报酬的搭车乘客存在严重(gross)、轻率(wanton)、有意

5、(willful)的疏忽大意时,才会要求驾车人对搭载的乘客所受之损害负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且更够更好地平衡和处理驾驶者与同乘者的利益,理应得到广泛的采用。三、构成耍件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学界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责任分析中,在构成要件上笔者遵循传统的四要件说,同时考虑好意同乘导致侵权情况下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的损害后果无异,所以只讨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主观过错在山于好意同乘导致的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与一般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应该有所差别。施惠者所具备的主观过错应当是仅指施惠者人有重大过失,而不

6、包括故意和一般过失。过错程度上应定位重大过失,即只冇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构成侵权,而在一般的过失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过失可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标准,通说认为:如果法律在某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时,行为人未能遵守这种比较高的要求,但却也没有违背一般人应当注意并且能够注意的一般规则,那么就可以判定为轻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未能遵守法律对他设置的比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一般普通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那么就可以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在现实生活中,好意同乘的实施者一方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过失进而导致引发损害的情

7、况时有发生。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实施者一方完全是出于内心的良善动机,在施惠过程中也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在责任承担方面,只有在施惠者具有重大过失时,要求其承担才更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二)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是他人绝对利益的义务人。即任何人从事任何行为是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等绝对权利。好意同乘的实施者一旦开始实施好意同乘行为,那么就等于介入了他人的生活资源,将对方当事人带入了一个基本冇自己主导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他负冇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对方当事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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