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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论文2007-12-24/102463622_6.html。④“许霆案背后的司法悖论”,新浪网:2007-12-25/102475668.html。⑤笔者要感谢梁根林教授所提出的宝贵意见,这一部分深受其“以量刑反制定罪”观点的启发。⑥何海宁:“许霆ATM机案等待重审判决”,《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A4版。⑦“许霆案类似司法考试真题题目答案为盗窃罪”,新浪网:2007-12-25/102479052.html。(20)(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88-89。(21)(
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24。(22)对于犯罪类型(定型)说的很多观点,我也持保留态度。但用之分析本案中的盗窃行为,是恰当的。(23)帕多瓦尼,见前注(15),页4。(24)(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91。(25)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35。(26)西田典之,见前注(21),页106。(27)大塚仁,见前注(24),页111。(28)(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
3、80。(29)(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6-7。(30)(德)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194。(31)陈子平:“台湾犯罪论体系的展望”,载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429。(32)大谷实,见前注(28),页82。(33)(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页120。(34)(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3。(35)如果一般人的观念对某种行为是
4、否属于“盗窃类型”产生严重分歧,按照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理念,应该否认成立盗窃罪。另外,在出罪或按轻罪处理时,运用一般人观念中的犯罪类型,没有太大问题;但在入罪或按重罪处理时,却要严格把握一般人观念中的犯罪类型。(36)见前注③。(37)如果采用自然因果关系,青霉素过敏者死亡的决定性原因是患者体质的特殊性,儿童落水的死亡原因是被水淹死;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评价性的,要超越自然因果关系而评价这种“自然事件”中是否有人的义务因素、是否能够因特定人的努力而避免,进而才对医生和父亲归责。(38)当然,如果许霆的占有犯意依附于“从出款口拿钱”的行为,就有了
5、刑法意义,能够成为侵占故意;换言之,仅凭“插真卡输密码”,无法使占有犯意现实化、无法使占有犯意成为一种罪过。(39)需要指出,即使取款机的程序被其他罪犯改动过,但许霆不知道这一情况而取出17万,也不成立盗窃罪。其道理犹如,丈夫不知道飞机被恐怖分子安装了炸弹,以杀人故意希望飞机失事而令妻子坐飞机,妻子因飞机爆炸而死亡,丈夫也不成立杀人罪。(40)罗克辛,见前注(30),页248。(4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91。(42)有些取款机采取了技术手段——出款口钞票在30秒内未被人取走则由取款机自动收回;但是,在这3
6、0秒之内,银行也无法控制和占有出款口的钞票,出款口的资金仍然脱离了银行占有。而且,对于没有设置此类程序的机器、自动收回程序出错的机器,则在任何时间内,管理者(银行)都缺乏占有的基础。(43)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01。(44)刘明祥:《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20。(45)同上注,页218。(46)卡多佐,见前注(33),页113。(47)大塚仁,见前注(43),页301。(48)没有按照预定方式工作的智能性机器,仍然不是意思主体。例如,行为人撬开取款机而取钱时,取款机
7、不是在按照预定方式工作,没有发挥智能性功能,不是意思主体,与简单机械无异,撬开行为就属于盗窃。(49)否认机器能够成为意思主体的观念必然认为,使用伪造信用卡在取款机上取款是盗窃、在柜台上通过工作人员取款是诈骗。这种观念看不到两种行为的本质相同点——在电脑化服务中,在柜台取款可能仅是通过工作人员操作另外的取款机;同时,无法解释这样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仅是辅助伪造信用卡持有者在取款机上取款,是盗窃还是诈骗?这种观念也没有注意到:我国盗窃罪的处罚重于诈骗罪,如果把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那么,按照这种观点,“使用伪造信用卡在取款机上取款“就是可适用死刑的盗窃罪
8、,其处罚的严厉性远重于”在柜台上通过工作人员取款的诈骗罪。而实际上,在银行的法定办公场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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