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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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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一、引言:许霆案中的法治信息与专业要求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在明知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事后携赃款潜逃,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①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令天下哗然,“遗憾
2、的是,巨大的震撼力带给我们的不是对法律的肃然起敬,而是蜂起的争论和质疑。”②很多法学家也不得其解,许章润等法律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③民众更倍感困惑,“九成网友及多数专家一样,认为对许霆处以无期徒刑显属过重。”④也许是基于上述原因,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时虽仍认定许霆犯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但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重审判决结果部分地符合了国民的期待,但在不改变罪名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刑法典第63条第2款来降低量刑,不仅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反而会引发63条第2款是
3、否赋予了法院如此大的量刑裁量权、日后遇到类似案例是否都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争议。笔者认为,直接认定为侵占罪,既符合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又可实现公正量刑,且不会产生其他负作用。对许霆案的分析可以从法理和规范两个层面展开:本文的前半部分着重分析许霆案中的抽象法理问题,笔者以引发巨大争议的一审判决(定盗窃罪判无期徒刑)为契机来讨论许霆案中的法治问题,通过解读个案背后的刑法理念而为将来的法官抉择提供观念性指导;本文的后半部分着重分析许霆案中的犯罪构成问题,笔者着眼于两次判决的共同点(均定盗窃罪)来探讨许霆案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为日后准确对类似行为定性提供规范学上的帮助。在评价主体
4、上,许霆案是法官判断与国民判断的交锋,本文关注法治社会的价值立场。本来,法官做出与国民意见相左的判断乃司空见惯之事,这符合司法独立的内在逻辑,对很多专业问题,民众欠缺深邃的思考,往往在偏见、狂热之中表达意见。但是,盗窃罪是人类社会最传统、最原始的犯罪之一,涉及社会的最基本规则。在根基性的社会价值判断上,法官与国民激烈交锋,并不多见。这种对抗所传达的信息,已超越了简单的专业术语之争(如金融机构、窃取的刑法含义),而悄然跃升至“谁拥有底线价值和规则的判断权”的法治命题,更涉及法条主义司法体制中实质正义的处境。在评价标准上,许霆案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交锋,本文关注刑法规范的解
5、释标准。在颇有市场的观念中,一审判决无可厚非,立法上的不合理只能通过修法解决。单从犯罪构成看,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并非完全失当,判处无期徒刑更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这种“只见法条、不见法理”的形式判断,忽视了更高的实质正义。每一个具体刑法条文,都蕴含着实质正义的要求。我始终坚信,如果认为个案不公正是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代价,不在刑事个案中奋力追求实质正义,那么,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种随风飘荡的纸面正义;如果不对刑法作实质解释,制定刑法的人类就无异于作茧自缚。在评价结论上,许霆案是盗窃要件与侵占要件的交锋,本文关注实行行为的司法判断。坊间判断许霆案时的最大误区是:跟着感
6、觉走,没有抓住实行行为的核心。对许霆案的分析多是一种笼统而模糊的直觉判断,缺乏手术刀般的解剖式分析,其结果是陷入了“谁也无法说服谁”的混乱局面,让观者惑、论者急。欲在犯罪构成上得出准确结论,必须抽丝剥茧: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中,许霆的主观、客体、主体三方面都无大争议,定性就只能取决于客观方面;许霆案的结果无疑义,所以,定性唯一可以依赖的因素就是实行行为,在许霆案中我们忽视了刑法常识——根据行为判断罪名;许霆实施了两个积极行为——插真卡输密码、从出款口拿钱,如果看清这两个行为的性质,许霆案就“柳暗花明又一村”。二、许霆案偏差的根源:形式犯罪论固有的罪名优于刑事责任的思维⑤(一)
7、许霆案中的两种思维:刑法学思维已偏离了民众思维对许霆案判决的争议,是两种思维方式(民众常识与专业判断)的典型冲突。民众关注许霆案的核心是量刑,并不关心定性为盗窃罪准确与否,而是感觉刑事责任太重——“随后爆发的舆论潮也集中在量刑上”,⑥民众是“先看量刑、再看罪名”。相反,刑法职业人把本案的重心放在罪名认定上,是先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这样,按照法条只能处以无期徒刑。法官的思路是“先定性、再量刑”;有刑法学者也默认了许霆案的判决,阮齐林教授就认为:“(一审)法院的定罪是完全没问题的。”⑦这种专业判断的思路是: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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