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许霆案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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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霆案的法经济学之维2008-11-515:23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许霆案,2008年一个最炙手可热的标杆性法律事件,前所未有地调动了以媒体的版而和公众的口诛笔伐为代表的社会资源。如果说,由无期徒刑改为五年冇期徒刑(当然还需经过最高院的核准,并且许霆仍在上诉小,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单就从定量上许霆得到了救赎。然而,从定性上本案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进化却无从救赎。本文无意于否定再审法院适用法律的“精准性”,也无意于卷入对许霆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否适当的论战中去,但笔者却坚持这样一种基本理念:在以“权利本位”为导向的现代法治国家里(当然这是我国发展II标)

2、,法律之于人性在于疏导而非惩罚;相对于刑法的谦抑性,在民事和刑事竞合的条件下,民事纠纷机制具有优先性。并口,经济学家也是这认为的。一、有限理性、有限意志、乐观偏向与违法行为赫们特■西蒙(HerbertSimon)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并非无限,我们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都存在重大瑕疵。不过,所幸人们很多时候能够对自C认知的界限做出理性冋应,以便最小化决策成本和错误成本。并口同时,为了弥补有限的脑力和稀缺的时间,我们常常用心理捷径和经验法则加以补救。对丁•违法行为,已有的经济学分析认为:如果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木,潜在违法者就会铤而走险。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出发,违法决策的形成阶

3、段,至少进行了粗略的成木一收益分析,然而有限理性则表明这种成木一收益可能出现整体性错误。行为经济学家进一步认为,人们除了有限理性,还有限意志,即经常作一些明知与长远利益相违背的事情(明知不该为而为Z)。比如,大家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基于有限意志无法抵制烟瘾,而一次次背叛了口己。对于违法行为,有限意志则表明口我控制问题,而违法的特点就是收益是现时可得的,而成本则是不确定而H符合边际递减的。乐观偏向,则从行为心理上认为,人们对自己的行为预期普遍趋向丁你观。即使了解后果的严重性,仍然认为自己很轻易躲过。就违法而言,乐观偏向从人性的弱点加剧了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它使潜在违法者

4、盲目认为自己使幸运的,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法律的可实现性缺乏应有的预期。基于此,行为经济学家认为,法律的需求与供给应当反映和理解人们对别人(也包插自己)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的理解。如果以上经济学假设均得以成立,那么许霆取款行为就很容易解禅,当许霆知晓该取款机出现1:1000的误差,在取与不取之间进行了简单的成本一收益分析,然而基于法律知识和精准计量的有限理性,他无法准确预知这看似“意外”的17万的收益后血是多大的成本(一审的无期徒刑抑或再审的五年有期徒刑)。即使基于一般常识和在法院的工作经验,模糊地认为可能会冇严重后果,然而由于有限意志和乐观偏向所使然,他终于抵挡不住“A

5、TM机的诱惑”,在即时可得的收益和无法预知的潜在成木之间,选择了前者.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的现行的法律供给却没能反映和理解他的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而是远远超出他可能预知的制裁。二、人性、制度与法治经济学是关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科学,经济学家认为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与人性的正确模型相对应。行为经济学家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居住在以色佳岛(Ithaca)附近农村的农民,通常在路边的桌子上放-些新鲜的物品,同时桌上放一个装现金的盒子,希望顾客会用现金换走他们需要的物品。而盒子只开一个小口,钱只能放进去,拿不出來。并且盒子固定在桌子上,不能轻易拿走。显然,这是对人性的衡平见解。从性善的

6、一面,以色佳岛民相信顾客会以公平的价格换取自己需耍的物品(当然这需要多次重复博弈的支持),从性恶的一血,却不得不提防有人拿走盒子里的钱甚至连盒子搬走。然而,以“性恶论”为假设前提的西方传统法治,似乎从来对人性就没有信任。法律似乎总是心怀敌意地试图通过各种规则的设定去框定和惩罚人心稍许的“越轨”,法律与人性的互不信任,导致相互伤害。论及人性,人们似乎更愿意将其纳入道徳范畴,然而同意令人失望的是,以“义务木位”为导向的道徳体系也无法实现对人性的救赎,道徳总是试图通过内心的口律和利他的说教,对人性进行隐性的提防。人们在呼喊“道德是隐性的法律”的同时,却忘了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

7、,道德对人性的要求远远高于法律。我们无法用以义务规则为主体的道徳评价体系去要求实现法律的公正评判。法律与道徳的相互融合,导致互相混淆。现代法治精神以权利为本位,要求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体约定形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对个体权利尊重不足的法律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止当性。因此,在一个“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的现代法治国家里应当彰显权利,限缩公权,反映在司法领域就应当是:在民事和刑事竞合的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优先性,以国家公权为后盾的刑法恪守谦抑性。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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