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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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之影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儒家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刑苛法与百姓间的矛盾。本文围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阐释“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

2、律儒家化的影响。  关键词以儒释法春秋决狱论心定罪以礼入法  简介:王晶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  1009-0592(2013)08-008-05  一、以儒释法概述  (一)以儒释法的产生背景  以儒释法之风发端于西汉中期,由公羊学派大师董仲舒提出。汉朝建立初期,战火初定,百废待兴。为了重振经济、稳定民心,同时也吸取了秦朝严刑苛法导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以黄老学说为指导思想,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在发展生产与缓和社会矛盾上取得一定成效。直至西汉中期,封建经济繁荣发展,中央政权得到巩固,汉武帝“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以儒释法”对中国

3、古代法律之影响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与此同时,各诸侯国实力增强,对中央集权构成实际威胁。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下,主张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因其过于温和,已不能适应新的政治形势;而重新采用法家学说作为主导思想,又难免重蹈秦朝苛法横行之覆辙。于是,由董仲舒创建的融合了儒、法、道、阴阳等诸家学说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以董仲舒为首的汉代大儒极力提倡将儒家的礼制思想用于引导并规范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同时针对法家因坚持重刑而无法从根本上劝人向善的弊端,提出“德主刑辅”的理论,顺应了时代需要,并为汉武帝所赏识。自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在汉代

4、政治及思想上的主导地位正式确立,反映到法律上即为以儒释法。董仲舒认为,从儒家经典当中,可以总结出一些法律原则,并将其用于判断事物的是非曲直。儒家经义逐渐成为国家制定政策和立法、司法、执法的最高依据,由此而盛行“春秋决狱”。自汉以后,法律受儒学支配一直是中华法制文明的主流。  (二)以儒释法的概念剖析  以儒释法,是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并按照儒家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从而将儒家经典法律化。儒家经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如认为法律应与人相结合,缺乏道德教化是犯罪发生的理由之一,主张以宗理道德作为法律实践的准则等。孔子提倡

5、判例法而贬斥成文法,“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孟子反对实施酷刑,提出“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荀子认为礼法为一家,“《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以儒释法通过将儒学义理及其所倡导的道德理念渗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使儒家思想得以为法律所承认,乃至获得法律上的效力。与此同时,法律条文及司法活动由于被赋予道德内涵,秦代以来的严刑苛法得以收敛,法在以施刑惩戒违法者之余也增添了“以德服人”的效果。  二、以儒释法的主要内容  (一)原心论罪  原心论罪,是指判案过程中,应当在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罪犯的主观心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意愿来确

6、定罪之有无及量刑之轻重。根据《太平御览》的描述:“《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在当时成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董仲舒从《春秋》这一儒学经典中摘取一则判例“许止进药”,并从中引申出“原心论罪”这一法律原则。《春秋繁露·精华》记载:“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主观恶性大者,即使犯罪未遂也应受处罚;“首恶”更应从重论处;主观无恶意者应从轻论处甚至免其刑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儒家义理依然是断狱者在司法活动中应参考的重要依据,在判断犯罪行为人主观善恶及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  秦代奉行客观归罪的审判原则,司法实

7、践中只关注既已发生的犯罪结果,而忽视动机和实质,往往将案件引至相反方向,甚至造成“为善者不必免,而犯恶者未必刑”的恶劣影响,将法的公平正义置于不顾。汉代实行的“原心论罪”将人之本心视作良善与奸邪的源头,以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区分不同犯罪,是对秦代不顾本意如何皆一概而论的矫正,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避开了因法律僵化而导致的一些弊端。“原心论罪”原则的中心是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善恶,其判定标准源于儒家的规则。该审判原则的确立,客观上推动了儒家义理与法律制度的融合。  (二)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也作“亲亲得相首匿”,指“大功之亲”范围内的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犯罪行为、不互相告发和

8、作证而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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