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国企改制法律实务影响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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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对国企改制法律实务影响之探析刘韬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AnalysisoftheImpactoftheLawonEmploymentContractsontheLegalPracticeintheRestructuringofState-OwnedEnterprise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并同时结合我国国企改制的相关政策文件,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着重予以保护”这一劳动法最为本质的立法精神,也得到了更为鲜明的强调,这一精神具体反映在“劳动合同的签订

2、”、“劳动报酬”、“劳动期限”等各个方面。因此,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是否会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在法律实务以及最终司法层面上产生重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企改制工作的进程?如果有所影响的话,那么这些影响是如何发生的,又会有哪些相应的对策?一、司法层面的法律实务国有企业改制向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从企业本身,还是从员工,或是从协调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均希望能够在企业内部,通过改制方案的合理制定与完善,解决项目进程中涉及到资产、人员等各方面的复杂问题,而不愿由于改制造成较大的波动。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司法层面

3、的法律实务来看,《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细化规则,明确责任”,在国企改制最为核心的人员问题,即“劳动关系解除”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中,该特点均得到明显的体现。因此可以预料,《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方面在国企改制进程中,企业和劳动者都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此所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也将变得更为明朗,双方均会有更明确的预期,从而能够做出更为理性的决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的完美无缺,尤其不意味着在实施中能够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

4、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均被视为“裁员”从而要受到该法更为严格的规制。但我们可能会很容易地考虑到这项规则在实施中会遇到的困难:基于同一原因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避免进人“裁员”程序而分批次对人员进行裁减。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存在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或诉讼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常态,更为经常的情况可能是:即便个别职工无理不接受安置,企业也会基于稳定、舆论等各方面考虑,在内部一予以解决。但是,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并不全部体现在它的实际应用上,更多时候它作为“后盾”的保障效果体现得更为明显—正是由于不愿过多的进人司法程序,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才

5、会更加努力的避免激烈行为的出现,从而在核心问题上尤为留意。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改制过程中事关人员问题上所做出的规定,是值得我们予以分析及探讨的。二、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相比以前的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国企改制的过程当中,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是采取(至少在表面上是)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而并非由国有企业单方面对劳动关系予以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单方解除的规范无足轻重—实际上恰恰:相反。需要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是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劳动合同法

6、》第40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

7、heBank'scredit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于该项并没有发生实质意义上的变化,而只是在若干细节部分给予调整,这些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对“限制”的选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虽然国有企业改制往往呈现出较长的时间过程,但是在一些紧急项目中,或者出现某些突发情况时,本款便有可能因为个别职工对于改制的抵触而影响项目整体的进程,因此,《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在此种情况下选择的权利,即企业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8、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中做出选择。在具体的实际项目中,做出何种选择对改制更为有利不一而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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