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德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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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德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德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德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派遣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因此,用工单位必须承担与用人单位一样的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责任,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半合同化的关系。  (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为劳动者向不同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没有期限限制的劳动关系。派遣合同规定,劳摘要:德国自1972年出现劳务派遣以来,经历过一个限制和放开的过程,德国随之制定比较完善的劳务派遣

2、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主要是《劳务派遣法》。德国的劳务派遣法对我国劳务派遣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德国《劳务派遣法》;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合同  简介:韦雪梅,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1009-0592(2012)06-027-02  一、德国《劳务派遣法Arbeitnehmer€黚erlassungsgesetz》立法背景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技术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各国对劳务派遣逐渐进行解禁。针对劳务派遣业快速发展的实情,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了第181号公约,即《私营就业机构公约》,开始承认“私人就业机构”为“雇主”,

3、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私人就业机构的范围,并对劳务派遣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德国《劳务派遣法》于1972年7月8日通过通过,并于1972年10月11日生效,2011年12月20日进行修订。该法作为德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法律框架,对劳务派遣的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关系特别规定、社会保险等作具体的规定,并对劳务派遣的例外情况也了规定。在德国,劳务派遣近年来有所放宽,如劳务派遣期限,自2002年起劳务派遣期限延长至最长为二年,2004年更是取消派遣期限的限制,但总的来说,对劳务派遣仍规定比较严格。  二、德国劳务派遣法的基本框架  (一)劳务派遣作为三方合同处理  所有形式的劳

4、务派遣都作为三方合同看待,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均采用我国通用定义,以下分别简称为“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或“劳动者”)。三方合同的内容为: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合适的派遣劳动者,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像其用工单位的其他员工一样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在劳动过程中违章违纪方面受着用工单位的法律上的约束。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的关系  劳务派遣应与劳务中介相区分,劳务

5、中介机构是向用人单位提供所需的劳动力,其本身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仅为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而劳务派遣单位,其直接的目的是从派出劳动力而获利。有时,用人单位以劳务中介合同为掩盖,实施劳务派遣合同,从而避开直接雇用该劳动者。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往往作为支付工资的名义用人单位。虚假的劳务派遣合同往往表现为一次性出租劳动力,而非长期重复出租。  (三)劳务派遣的最大期限  德国原先规定向同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且派遣工作一年满后,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自2004年起,德国取消了派遣期限,其工

6、资酬劳取决于劳务派遣集体合同或《劳动基准法》上的同工同酬权利。  三、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一)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派遣单位是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仅在派遣单位未取得派遣资格(许可)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该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第10条第1款规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派遣期限中,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这种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受益的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向不同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由于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且服从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必须承担与用人

7、单位一样的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的责任,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具有劳动关系特征半合同化的关系。  (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为劳动者向不同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没有期限限制的劳动关系。派遣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向不同第三方(即用工单位)完成各项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决定劳动者向任一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和派遣期限,但要承担无工作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在德国,也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规避无工作期间责任承担的现象,即派遣单位事先找好用工单位再聘用劳动者,从而保证派遣劳务合同期限与派遣单

8、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从而规避无工作期间的支出。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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