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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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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蒋书兵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本应是非主流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出现了非正常繁荣现象,不仅损害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冲击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分析劳务派遣发展和兴盛的原因,剖析我国现行劳务派遣制度的疏漏之处,并对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为今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参考。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由于工作原因,最近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一些学习研究。劳务派遣,是指劳务
2、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的显著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使劳务派遣这一在我国悄然兴起的原本应处于非主流和补充地位的用工方式出现了喧宾夺主之
3、势,不仅企业亲睐,就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也如获至宝地选择了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从而使劳务派遣迅速成为各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来龙去脉我国的劳务派遣,大约滥觞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领馆及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20世纪80年代未90年代初,我国劳动力市场起步不久,1990年劳动部颁发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1995年劳动部又颁布《就业登记规定》,所谓的劳动力市场也仅指那些职业介绍机构。-
4、5-由于当时特定的就业环境,在超强的就业压力下,这些职业介绍机构对促进就业和缓解社会就业矛盾起到了现实的积极作用,从而使这种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雇佣中介活动获得了合法地位。1999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地方规章,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描述。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用工体制的变革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劳务派遣这种用工灵活、人工成本低廉的用工方式首先在中国东部较发达地区倍受推崇,并很快蔓延到全国的各行各业,但在2008年以前,由
5、于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劳务派遣,以致这一行业鱼龙混杂,严重地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对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有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疏漏和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关系领域种种现象表明,劳务派遣并
6、没有出现立法者原意的边缘化或缩减趋势,反而异常火爆。“不光是企业,而且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例如大学、医院,甚至包括一些国家机关,都出现因改签劳务派遣合同而引发的争议。人们担心,劳务派遣会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一个手段。”[1]钟振宁:《劳务派遣缘何突然火爆》,载《四川日报》2007年12月27日第2版。二、劳务派遣发展和兴盛的原因分析分析劳务派遣发展以至兴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用工成本可以有效降低。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招聘、培训、考核、工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
7、等管理事务大多由派遣单位负责,用工单位可以相应地减少内部人员储备,降低固定人工成本,因而有效地降低了管理和用工成本,提高自身效益。二是用工单位可以转移用工风险,规避责任,减少劳动纠纷。办理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而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只有劳务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从而使用工单位转移了用工风险,规避了法律责任,并有效地避免了劳动纠纷。三是劳务派遣单位基本上可以无本获利。劳务派遣单位无需投资多少、无需兴建厂房、无需购买设备、无需
8、生产产品,仅仅需要与用工单位联络和公关,对于经营者而言既无太大经营风险,又能从中获利很多。四是地方政府可以借此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劳务派遣公司-5-具有广泛的就业信息和更为灵活、广阔的就业空间,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因而地方政府也乐于扶持劳务派遣公司以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三、我国现行劳务派遣制度的疏漏之处1、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没有细化规定,导致目前劳务派遣越俎代庖几成主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规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没有细化条款,后来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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