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务派遣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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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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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劳务派遣问题——基于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摘要】: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更多的国有企业用工体制采用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本文就当前国有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进行分析,找出施行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劳务派遣;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权益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和趋利避害,劳务派遣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人力资源配置形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国有企业为有效的控制正式员工编制、降低劳动力成本,用工制度已经逐步改变成为劳务派遣方式。但

2、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原因,使劳务派遣用工产生一些问题,现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存在问题谈一些看法和建议。1.“劳务派遣”制度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国有企业都大量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仅使国有企业工方式变得更加灵活,降低了企业用人成本,还增加了普通劳动者就业机会。但是在执行该制度的过程中也反应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劳务派遣”制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由于在“劳务派遣”的定义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具体用工单位的权责难以界定清晰,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容易使用人企业通过劳动派遣回避用工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容易导致劳动争议。另外,此种用

3、工方式招募的人员不具有正式编制,因而大家的认可度也相对较低。(2)“劳务派遣”制员工队伍不稳定选择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单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用工风险问题,并且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方面也更加从容。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着明显同工不同酬现象。相同工作岗位和职称下,派遣制员工工资仅是正式员工的一半,有的更甚是三分之一。福利待遇和正式员工也存在明显差异,正式员工每年均享受劳保用品福利,但是派遣员工却没有享受的权利;一些国有企业在过年会给员工发放一定额度的购物卡,但是在给派遣制员工发放的额度却比正式员工少的很多。在派遣员工个别劳权落实上,与正式员工相比,派遣员工在更脏

4、、更险的劳动条件中工作;缺乏教育培训的机会;晋升比正式员工更加困难,甚至不存在晋升机会。造成队伍不稳定,若有待遇较高、条件更好的就业岗位立即就会造成人员的流失,不利于队伍的稳定与工作质量的提高。(3)“劳务派遣”制的员工翁意识不强由于“劳务派遣”是短期行为,派遣制员工归属感不强,对企业忠诚度不高。不同的用工机制,工作内容虽然相同,但由于“正式编制、非正式编制”之分,使得派遣制员工的心理落差较大,觉得是编外人员,处处低人一等。若企业的分工使用不尽合理,不能公平对待使用派遣制员工,将给这些劳务派遣员工造成更大的心理落差。派遣制员工就不会把企业的发展与自己的命运联系在一起,没有企荣我荣,企衰我耻的荣

5、辱感。因此,派遣制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远远低于正式员工。(4)责任、服务意识和进取心不强派遣制员工会在“派遣观念”影响下,生产岗位人员普遍缺乏工作责任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提高,整体优质服务水平仍偏低。劳务派遣员工认为自身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技术和业务的学习劲头不足,对职业缺乏规划,把业余时间大多放在能增加个人收入的其他行业中。造成派遣制员工思想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可以归纳为一下三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局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一些国有企业的实际操作中,为了转嫁管理

6、成本和用工成本,避免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在大量需求用工的时候就大量接受派遣员工,当淡季的时候就无理由的撕毁合同将派遣员工辞退。这样情况发生,派遣员工赢得的经济补偿金也被用人单位给免了。二是派遣机构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除了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基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要求外,在其他方面并无特别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专门做了规定,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三是政策法律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劳务派遣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而言,《劳动合同法》所提出的劳动保障成本仍然过低,无

7、法充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些条文规定界定不明确,缺乏配套监督管理措施而难以落实,形同虚设,给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留下了隐患。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三性的具体含义没有细化;“一般”二字容易引发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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