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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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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对比研究[摘要]劳务派遗或者称人才派遗,在世界范围内己经普遍存在,从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W,并在90年代兴起。国外许多国家都针对劳务派遣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在我国,虽然从2008年以后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门的法律约定,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一部直接调节劳务派逍法律问题的法律和法规。而且虽然在相关的一些劳动法规中有一些参考法条,但其存在不少缺陷,很难完全解决劳务派遣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而临的问题。本文通过《修正案》发布前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宂,以期对劳务派遣由奋更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关键字]劳务派遗同工同酬准入
2、门槛连带责任目录:弓IW——4一、劳务派遣之适用岗位4二、劳务派遣之用工比例5三、劳务派遣之同工同酬53.1关于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53.2关于同工同酬在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的体现5四、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6五、关于法律责任75.1关于违反许可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75.2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7六、浅谈劳务派遣制度变化的原因8七、结论12八、致谢语13九、参考文献14引言劳务派造制度是随着就业压力增大和企业用工灵活化的需耍而产生的。劳务派逍最早产生于美国,于欧洲及日本等国家成长和盛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劳务派遣发展较为迅速,特别是在
3、国有企业屮已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国有企业员工编制数量的限制及减少用工成本的考虑。长期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混乱、冋工不同酬在情况,受到社会普遍诟病。这也与劳动法所追求的劳动者就平等就业、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价值追求相违。为了规范劳务派逍用工,2008年1月1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第一次从基本法的高度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2012年12月28日,我国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修正案》发布前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如下研究。一、劳务派遣之适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66条原来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
4、性的岗位上实施。”这项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将劳务派遣的实施,限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任其发展。规定劳务派遣在三性岗位上实施,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临时性、辅助性的用工方式的性质特点是相符合的。但在实践中因缺乏对三性岗位的具体法律解释,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法律实施时打了折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法律,在这个地方,主要对两方而作了规定:(1)把原来说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在三性岗位的“一般”改成“只能”。(2)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界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这里所说的“六个月”是指岗位本
5、身的存续时间,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某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这个岗位长期存在,如果不停地换人,这个岗位就不是临时性的,如果这样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不合法的。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休息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岗位。主要是因为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缺勤了,需要有人来顶替他,但企业目前又没有多余的人,就找劳务派遣。说明一下,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但不是必须使用劳务派遣。如果企业的人比较多,可将企业的其他人员调到这个岗位。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二、劳务派遣之用工比例对劳务派
6、遗的用工数量实行比例上的限制,是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由于考虑到实务中对“三性”岗位的界定和适用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因此,《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企业用工总量的比例作出了硬性限制,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不过,关于具体比例,《修正案》未给出具体规定,具体比例奋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劳务派遣之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在国家的《宪法》和《劳动法》以及在其他一些法律中都有规定,对维护劳动者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重要意义。实务中,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动合同用工“同工不同酬”的现实,一直是劳务派
7、遣被广泛诟病的重要原因。为了更好的落实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正案》在如下方面做了规定:(-)关于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在实践中“同酬”是指多大范围内的同酬,是劳动者全部收入和福利待遇的等同,还是工资收入或者基本工资的等同,这些问题在实务中也一直是争论不断。《修止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依据这一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应该纳入用工单位的薪酬分配体系,为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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