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锦文诉何润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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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黎锦文诉何润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科云律师网律师法律咨询时间:2000-08-21  当事人:黎锦文、何润祥  法官:  文号:(2000)广海法事字第42、53号广 州 海 事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广海法事字第42、53号   原告(反诉被告)黎锦文,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番禺市南沙区板头乡金岭路216号。    委托代理人梁东明、袁小云,均为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润祥,男,1958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先锋村临江路52号。    委托代理人刘兴莉,广东岭南律师

2、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锦文与被告何润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8日受理,被告于5月30日提出反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黎锦文于2000年4月2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并裁定扣押了何润祥所有的“粤东莞03455”渔船。何润祥向本院提供了400,000元现金担保后,本院于5月12日解除了对该渔船的扣押。被告何润祥于5月23日申请延期举证,本院准予其申请,并于6月2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于7月6日、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东明、袁小云,被告何润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    原告黎锦文诉称:2000年2月25日2300时,原告所有的“番浚19-0100”船在黄阁坦尾三场装石粉后,开往东莞洪枚大桥,26日0200时,途经沙田永安石化油库对开水面时,被被告何润祥所有的“粤东莞03455”渔船撞沉。肇事船迅速逃离现场,没有采取救人措施,造成“番浚19-0100”船船员党观旺、黄火红2人死亡,船舶全损,依法应加重被告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884.61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383,220.61元。    原告黎锦文提供以下证据:1、“番浚19-0100”船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书;2、党观旺的船员任、解职签证申

4、请书及任职签证收取管理费的收据;3、“番浚19-0100”船船员黄锦于2000年3月9日陈述事故经过的报告书;4、2000年4月3日太平港务监督沙田监督站作出的“粤东莞03455”渔船与“番浚19-0100”船事故调查报告书;5、太平港务监督沙田监督站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书;6、1999年2月23日黎锦文与吴伟波签订的“圃机29”船买卖合同,以及黎锦文支付船款的收据;7、原告向番禺市南沙镇航运公司洪昌机械配件店购置一批“番浚19-0100”船船上备件的送货单;8、黎汉喜与何庆华签订的“番浚19-0100”船的拖航合同和支付拖航费的付款凭证;9、为“番浚19-0100”船支付费用的

5、173张单据;10、为处理海事事故支付费用的136张单据;11、原告自己制作的证明“番浚19-0100”船事故前两个月的船期损失的运费收入清单和费用清单;12、船舶碰撞水域海图的照片;13、“番浚19-0100”船正常的船体照片和捞起后的船体照片;14、打捞“番浚19-0100”船现场照片。    被告何润祥答辩及反诉称:2000年2月26日0220时,“粤东莞03455”渔船由东莞沙田镇游艇俱乐部对开码头出发驶向万山。当时和“粤东莞03455”渔船同时解锚出海的渔船约有20艘。“粤东莞03455”渔船起锚10分钟后进入航道,保持航速,与其他出海船舶保持距离行驶。0240时,船上担

6、任了望的船员发现前方有很暗的“绿火”在移动,驾驶员即采取避碰措施,减速倒车。“番浚19-0100”船迅速接近,船右尾甩撞到“粤东莞03455”渔船船头。碰撞时两船呈“丁”字型,“番浚19-0100”船为横越船。该渔船在碰撞“粤东莞03455”渔船后并未减速停车,而是快速从“粤东莞03455”渔船右舷驶过。由于航道上跟随行驶的船很多,为了避免与后面的船碰撞,“粤东莞03455”渔船慢慢向前行驶后偏离主航道调头返回碰撞地点,搜索后没有发现“番浚19-0100”船,迅速驶回沙田港监码头报案。沙田港监当时无人,何润祥打电话向治安队报案。在治安队帮助下,找到港监值班人员,何润祥与治安队3人和

7、港监1人共乘港监快艇出海搜寻,无任何发现,0500时返回沙田港。“番浚19-0100”船与“粤东莞03455”渔船碰撞主要是由于“番浚19-0100”船船舶不适航、违反内河避碰规则、严重超载引起的。碰撞之后,“粤东莞03455”渔船极力采取营救措施,由于“番浚19-0100”船船员不懂自救,才导致船员死亡,应由“番浚19-0100”船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黎锦文赔偿反诉原告何润祥损失230,162.00元。    被告何润祥提供以下证据:1、“粤东莞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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