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夫妇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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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作业姓名:专业:法学专业学号:指导老师:2011年10月目录案由3案情介绍3案件焦点3分析与结论3附录6郑某夫妇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介绍:2009年8月5日,不满7岁的小女孩方某随亲友到某镇一家饭店用餐。期间,方某随一名成年亲友经过一条过道前往饭店前堂时,在过道拐弯处与端送热菜的工作人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烫伤。经华西医院诊断,小女孩颈、胸部严重烫伤,为此住院20天,支出2.2万余元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出具医嘱,让小女孩在门诊继续治疗。当时,饭店老板王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女孩的疤

2、痕整复手术尚需5万元治疗费。为此,小女孩父母代其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法院查明小女孩被烫伤时所经通道为上菜通道,但顾客也可以随便从通道进出。另外,通道较为狭窄,拐角处几乎成直角,通行人员很难观察到拐角后的情况。为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对小女孩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小女孩的监护人带其前往前堂时,对就餐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预料不足,对烫伤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案件焦点:一、郑某夫妇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二、饭

3、店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三、饭店一方的责任由谁承担?四、原被告之间责任的具体如何分担?分析与结论:首先,李某夫妇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监

4、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女孩李某7岁,是我国民法所界定的未成年人,郑某夫妇是当然的监护人,虽然是在饭店这一特殊的环境中,仍然负有保护李某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在带小女孩李某前往前堂时,对就餐

5、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预料不足,未尽到完全的监护义务,对烫伤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次,饭店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权;第18条规定: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6、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李某夫妇带李某去饭店就餐,双方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饭店负有保障李某夫妇及小女孩李某安全的义务,但是从案件的具体事实可以看出,李某被烫伤所在

7、的通道并非饭店工作人员专用通道,顾客可以任意通行。作为饭店所有者的王某本应事先注意到通道狭窄、通行人员不能观察到拐角后情况、营业中可能发生顾客与送菜人员相撞的情形,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是其却没有采取张贴禁止标志等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可以认定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饭店工作人员在通道视线不开阔的情况下,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加体现了饭店一方的过错。因而饭店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再次,饭店一方的责任由谁承担。《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8、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小女孩被烫伤的直接致害人是饭店工作人员,但是结合案件事实,同时根据第9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很难认定饭店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对于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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