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065943
大小:5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09
《嵇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嵇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丈夫与第三方因琐事发生殴打,妻子上前拉劝时受伤,无法确定致害人,妻子的损失由谁赔偿?笔者日前审结了一起妻子状告第三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2009年6月19日晚9时许,李泉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回家途中,遇到被告王某等人拖拉醉酒的王建回家,李泉下车帮忙,并与王某就能否拖拉王建发生言语冲突。后王某等人拉回王建并关上院门。数分钟后,李泉前去敲门责问,王某开门后与李泉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拳打对方并相互纠缠。时多人围观、劝架。原告在拉架时受伤倒地,随后两人停手。当晚原告被送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顶部头皮挫裂伤伴皮下血肿,右第
2、二肋骨骨折。同年6月30日原告出院,出院证载明建议休息两个月,加强营养。经鉴定,原告右侧枕部皮肤挫伤、右第二前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与李泉因琐事发生打斗,并致原告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泉酒后缺乏理智,在王建已被拉回家的情况下仍上门寻事,是本起纠纷发生的起因;王某遇事缺乏冷静,继而与李泉发生撕打,两人对原告在拉劝中致伤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劝架方式欠妥,未能合理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损伤亦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李泉赔偿原告损失的50%,王某赔偿40%,原告
3、自行承担10%。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确定为医疗费5708.92元、鉴定费400元、护理费440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3077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医疗文证及原告的职业需要,认定原告误工时间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个月,标准为每月1300元)、交通费120元,合计10265.92元。原告的损伤系轻微伤,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在本案中仅向被告王某一人主张权利,对其夫李泉的赔偿义务,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判定,故上述原告损失中被告王某应赔偿的数额为410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
4、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嵇某因伤所致损失4106元。判决后,被告王某上诉称:原告之夫李泉故意上门寻衅滋事,上诉人被逼才与其纠缠,原告跟在后面闹事受伤,原告的损害应由原告夫妇承担,与被告无关。原审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不正确。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泉因琐事打斗,原告嵇某在劝架过程中,与打斗双方发生身体接触致跌倒并受伤。
5、从事件起因看,案外人李泉酒后缺乏理智,在上诉人已回家关门后仍上门寻事,是本起纠纷发生的主要起因;上诉人王某遇事缺乏冷静,继而与李泉发生撕打,两人对原告在拉劝中致伤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嵇某在劝架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自身安全义务,对损伤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40%,原告自行承担10%,案外人李泉承担50%的责任,属法官的自由裁量范畴,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写论文【评析】本案原告从一般侵权赔偿的角度,主张被告因过错致伤原告,应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
6、不能认定原告的伤害系被告造成。如果从一般侵权案件角度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因证据不足,其主张被告赔偿难以成立,二审时被告上诉的理由也就是基于这一点。但本案实为一起共同危险侵权行为。原告的伤害系在被告王某与原告之夫李泉殴架时上前拉劝而造成,当时原告与被告及原告之夫均处于近距离接触中,王某和李泉都有可能造成原告受伤,系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共同危险行为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伤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就要共同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伤害与自己无关,就应推定为原告的伤害系被告王某与原告
7、之夫李泉共同危险行为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李泉系原告的丈夫,而原告审理中明确表示如法院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原告不主张对李泉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理论,由于共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