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诉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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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聂某诉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第1章引言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深化改革期间,社会矛盾集中出现,并且社会矛盾呈现明显的暴力化倾向。而现阶段的矛盾又主要体现为征地拆迁和医疗事故引发的矛盾。在因医疗纠纷引起的矛盾中,往往伴随着尖锐的对立和大量的围攻以及暴力事件的发生,原因就在于医患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1]。医疗机构方面总是出于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而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事故发生系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等-->认为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73.4本案中各级人民法院的认定......6第4章对本案焦点

2、的评析.....94.1本案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94.2原告聂某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104.3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4第4章对本案焦点的评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二元化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列》,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第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列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

3、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较轻损害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损害较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对法律适用的不同,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比较悬殊的赔偿结果。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的规定,该法的颁布使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归于统一,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但《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4.1本案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本案最为关键的争

4、议焦点就在于本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而要对此争点进行评析就必须要了解此争点的产生过程,并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结合双方主张以及证据内容来辨析。本案中原告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被告主张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法院内部系统之间对于究竟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也存在分歧,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适用《侵权责任法》,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则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笔者经过仔细地审核相关案件材料,并认真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得出了以下分析:第一,本案中医方诊疗行为发生在2007年8月24日,患方聂某发病及疾病诊断时间,

5、即损害后果出现的时间是2007年9月上旬。而原告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两份鉴定,因被告方并没有反驳,并对该两份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原告现在的情况及伤残等级进行了认可,所以这两份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原告损害后果确定的证据,其作出时间即原告损害后果确定的时间;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论笔者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评析进行总结,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的行为,理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来

6、规制行为。《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时间是2010年7月1日后,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以后,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1日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2010年7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均得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当中被告的接诊行为发生在2007年8月24日,而侵权后果的出现是在同年9月初,因此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损害后果均出现在2010年7月1日之前,故《侵权责任法》在本案当中得不到适用。第二,在审理侵权纠纷时,应该准确地区分损害后果的出现与损害后果的确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关于损害后果的确定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

7、于贯彻执行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该条对于损害后果当时未发现的,适用损害后果确定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从条文本身能够看出,立法认为对于损害后果的确定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检查程序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其与损害后果的出现具有一定的逻辑先后顺序,即先有损害后果的出现再有损害后果的确定。因此,损害后果的出现与损害后果的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切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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