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部分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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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部分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刍议简谈部分涉法新闻报道用语刍议导读:在当前的新闻报道中,有一些涉及法律的用语用法混乱,误导社会,误导受众;同时也有损新闻界的声誉。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讨或者勘误,以使这些用语用法早日走上正确的轨道。  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法律口径,条款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是法律,国务院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公布的是行政法规,省级和较大市等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制定的是行政规章或政府规章。除此以外,包括省级政府部门和地市政府等出台的条款性文件,一般称为规范性文件。但

2、在实际使用中,一些报道往往一个“法规”或“法规条例”全蔽之,形成法律也是法规,法规也是法规,规章也是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也是法规的局面。还有其他一些混乱用法。如出台法律、法规是立法,也把出台某些规章和有的规范性文件称为立法等。  笔者认为,以上做法的主要理由,是混淆法律法制层次,一定程度妨碍普法的正确性和严肃性。一方面降低了法律的层次和权威性,一方面又抬高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层次和执行性。根据立法法,法律、法规属于“法”的范围;从一般理论上讲,规章、规范性文件亦不属于“法”的范围。新闻报道应当明晰这些分界,坚持准确使用

3、和规范表述有关用语。总的来说,是法律就称法律,是行政法规就称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就称地方性法规,是政府规章就称政府规章,这样,才不至于形成社会和受众的误解。涉及规范性文件时,一般还应强调将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区别。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这是三个相互联系又各自涵义独立的概念。在新闻报道中,对同一类主要负责的人,常见有的称为法定代表人,有的称为法人代表。甚至在同一篇稿件中,对同一个人,有时称为法定代表人,有时称为法人代表,使用随意杂乱,让人感觉缺少章法,不甚了了。有的还把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当成一种行政职务,

4、与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一类职务混同并提使用。  什么是法人代表?查看我国现行有效236部法律,只能找到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表述,而找不到法人代表的概念和表述。笔者认为,法人代表实际是一种社会用语或者社会约定俗成用语。可以理解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法人”二字未作简化,“代表”两字是对法定代表人的简化。我们新闻报道应当摸清这些底数,有权威概念时就坚持不使用不权威的概念。对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称其为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特别需要,完全可以不再使用法人代表的社会用语。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的

5、只能依法称其为法定代表人。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引导社会逐步按照法律表达意思,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使用水平。我国民法通则提出法人概念已逾25年,但至今在一些新闻报道中仍经常看到将××主要负责人等简单称为“法人”的事。应当认为,法人是个单位,是单位的一种。以上现象犯的是低级错误,任何媒体都应坚持杜绝反复出现。有人说法人是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简称,这样的简称转变了原有概念的涵义,是不大合适的。  参政议政。参政议政这个概念,在人大、政协领域,只适用于政协委员,不适用于人大代表。笔者认为,这是由人大、政协这两类组织的不

6、同性质决定的。根据宪法法律,我国政权机构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是政权机构以外的政治组织或形式。政协参与人员议政,当然先要一个“参政”作为前置提法。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职能就是政治协商、监督、参政议政。而人大就不一样了。我国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员。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中之人”,议政是其一项职务活动,何来“参政”一说?人大代表不仅依法具有议政权,还享有人大所有重要事项的表决权。我

7、国宪法法律和领导人的报告讲话,都强调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因此,每年地方两会、全国两会,有些新闻报道总把人大代表的议政活动说成参政议政,是不准确的。它的理由,主要在于降低人民权力的主体地位,也淡化人民代表的崇高性和职务性。有的媒体还把“代表委员参政议政见闻、实录”一类作为专栏名或报道副标题名。这些说法、做法都不正确,应当纠正。  询问、质询、弹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询问和质询就是人大和人大代表实施监督权的一类具体方式。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级别和强度不同。

8、询问,是一种常规的、较为温和的监督方式;而质询,则是慎重的、较为严厉的监督方式。根据法律,质询需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在形成质询案的前提下进行。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询问监督活动比较活跃。新闻报道存在的一个理由是,轻易将询问活动“升格”说成质询监督,笔者所见,有的还把含有这类错误说法的稿件推上一版头条。这种做法,不仅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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