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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专题调研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专题调研报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决定,把人大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我市人大信访办于6月15日至30日,组织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部分县(市)区人大、法院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律师,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就贯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主耍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一、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主要做法1.实行诉访分离,把好“入口关”。一是准确录入。面对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微博、微信等渠道的信访案件,信访部门首先做好接访笔录,将案件信息及时、准确
2、、完整地录入,为诉访分离创造条件。二是认真审查。对来信来访从诉求性质、职能管辖和级别地域管辖三个方面审查甄别,当事人提出诉求能否纳入诉讼程序。如果符合诉的要件的涉诉信访,就应该纳入诉讼程序处理,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于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的信访,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任单位实行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等形式,集合各种力量综合施策,以促使其息诉息访。2.严格履行《监督法》职责,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信访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却没有设立一套有严格程序、社会普遍认可的裁判标准的纠纷解决模式。涉诉信访中,信访人往往不遵守实质程序来人大上访,领导的批示或者当事人的缠访都可能启动一个法
3、外的司法程序,必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对此,我市“两级”人大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坚决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信访案件,只接待,不转办、不交办。对未实行司法救济的信访,登记后将其导入司法机关走法定程序,如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抗诉,上级法院是否发回再审等。1.把好质量关,严防程序“空转”。对已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我市“两级”司法机关致力于健全完善办理机制,认真审查,及吋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严防在法律程序内“空转”。积极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强化首办部门的按期办结和共同息诉职能,努力避免案件积压而激化矛盾。严格执行信访案件办结
4、质量标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案件审查能力、执法过错和瑕疵发现能力,努力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1.“人治”现象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以往信访常有这种情形:某领导一个批示,有关部门便用行政手段来启动司法程序,它显然是打上了“人治”的胎记,看似问题解决了,其实它类乎“饮鸩止渴”,既自贬司法公信,又助长了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信访不信法”态势蔓延,与法治社会渐行渐远,这种现象当前仍然存在。因此,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人治”与“法治”的缠斗。1.•些职能部门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政法部门的职
5、能作用没有得到较好发挥。有的执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责任性不强,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不高,个别人员甚至办“人情案”,引发了一些信访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对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案件,在主动搜集线索,运用法定手段开展法律监督不够;例如公安机关对个别案件立案、侦破不及吋,有的干警办案行为不规范,引发当事人上访;例如有的乡镇司法所、综治办职责履行不到位,业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在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主动“下访”方面职责缺失,排查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导致越级访的问题时有发生。2.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司法机关信访力量普遍不足,在落实责
6、任、规范办理、及时答复等方面程度不同的都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救助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信访救助资金有限,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闲境的情况不断增多。从而造成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3.对缠诉缠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接待上访实践中,很多上访者怀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上北京”相要挟,甚至采取哭闹、打骂、喊冤、服毒、自残等极端行为,力图以扩大事态、制造轰动效应来迫使司法机关办案时让步。而其
7、行为又往往引起其他来访者的效仿,造成恶性循环。三、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建议1.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快司法改革。按照中央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屮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需要革除不符合司法理念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职业保障,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权责一致,让每个案件“由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2.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律需要由人来执行,再完美的制度离不开人。要确保司法人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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