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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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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法益(一)丁玉雯一、實例演練(一)小虎因高考落榜,心情鬱悶,打算縱火燒毀今年高中司法官的鄰居小獅家,某日,小虎持汽油潑灑小獅家的木門,並點燃打火機準備引火,不料正巧被家中的小獅發現,小虎應論以何罪?又若小獅雖成功燒毀該屋,惟小獅早已搬入司法官宿舍,該屋早已無人居住,小虎之罪又應如何論處?再若小獅心想家中老舊,燒掉正好可以重建,乃事前答應小虎放火燒屋,結果又如何?(二)小帥因高考榜上有名,心情大好,約三五好友至夜店狂歡,狂飲三打高粱後,因小帥體質特異,千杯不倒,毫無醉意準備開車回家,不料撞到路旁的拾荒
2、婦,導致拾荒婦手腳嚴重骨折,右腿截肢,但小帥應一時害怕,加足馬力而去,10分鐘後被路旁臨檢站查獲,酒測值高達0.77mg/L,試問小帥該當何罪,若你是小帥的律師應如何主張?又若小帥均遵守交通規則,對事故毫無過失責任,又如何處斷?(三)阿全因積欠賭債,乃密謀製造火車出軌事故其妻陳氏死亡以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阿全因自己一人難以獨立犯案,便將該計畫告知其兄阿泰,兩人計畫由阿泰將固定鐵軌於枕石上之彈簧扣夾敲落、拆除魚尾鈑及錯開鐵軌使火車翻覆,阿全則於火車翻覆後伺機讓陳氏飲用摻有FM2之飲料,使陳氏昏睡後,再伺
3、機將備妥之蛇毒粉末加水溶解後,注射入陳氏體內,後94年5月4日晚間於2057車次自強號列車經過前,阿泰果然依照計畫,破壞鐵軌,使2057車次之自強號翻覆,車上乘客共18人輕傷、3人重傷,阿全於火車開動中,先伺機讓陳氏飲用摻有FM2之飲料,使陳氏昏睡後,再伺機將備妥之蛇毒粉末加水溶解後,注射入陳氏體內,火車翻覆後救護人員將陳氏送醫,但仍不治死亡,試問阿全與阿泰該當何罪?(改編於屏東地院95年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二、構成要件分析(一)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毀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1.構成要件
4、該當性(1)行為客體: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不問何人所有)。①住宅:最高法院79台上1471判例: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牆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②建築物:指上有屋面,周有面壁,足避風雨,供人出入,適於吾人之起居,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③礦坑:指為開採礦物之用而掘鑿的坑道及其相關設備。④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係指提供不特定人往來運送之交通工具,火車、公車等等,如供特定人往來之運送(如私人
5、小客車等)不包括在內。Q.計程車是否屬「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肯定說:雖係供少數人但卻係不特定人乘坐,應屬供公眾運輸。否定說:僅訂立契約之人得乘坐,非不特定人。⑤現有人所在之解釋:甲說:指行為客體於放火當時有人在內之意思(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90號判決)。乙說:指行為客體於案發時段平時有人在內使用(最高法院88台上5411判決)。⑥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人」之解釋:指放火犯以外之人(最高法院28上3218號判例)。(2)行為:放火燒毀。①放火:創造火源或助長原有火勢ex.火上加油Q.判斷標
6、準?(區分實益: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分界)引燃危險說:行為人將易燃物品,置於隨時可引燃之狀態,客觀上已具備燒毀行為客體之危險性。(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4201號判決)。可能燃燒說:該引火媒介物足以導致行為客體燃燒,且已實施燃點媒介物之行為。媒介燃點說:已點燃引火媒介物。(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11號判決)獨立燃燒說:行為客體已處於燃燒之狀態,無須媒介物即可獨立繼續燃燒。②燒毀Q.判斷標準?(區分實益:未遂犯與既遂犯之分界)獨立燃燒說:行為客體已處於燃燒之狀態,無須媒介物即可獨立繼續燃燒。一部損壞說:行
7、為客體已一部損壞。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行為客體之重要部分或主要效能滅失。效能喪失說:行為客體之物質或效能已全部喪失。(3)主觀要件:故意(第一項)、過失(第二項)2.違法性Q.得承諾而放火,得否阻卻違法?甲說:本罪保護之法益為社會法益,法益持有者為社會而非個人,故不阻卻違法。乙說:不阻卻違法,但生變更行為客體之效果行為客體得承諾後之變更現供人使用之住宅→非供人使用之住宅他人所有之物→自己所有之物3.其他問題(1)罪數之計算EX.一個放火行為,燒毀不同所有權人之住宅十棟,本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故仍屬單
8、純一罪。(二)第174條第一項-放火燒毀無人所在之他有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1.構成要件該當性(1)行為客體: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①現非供人使用或現未有人所在。②他人所有。(2)行為:放火燒毀。(3)主觀要件:故意。(三)第174條第二項-放火燒毀無人所在之自有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1)行為客體: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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