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罪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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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财产罪法益【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

2、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

3、关扣押。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一、学说争议与判例(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2}而近年对我国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日本刑法理论的观点。具体说,主要是以下学说:1

4、.本权说。本权是指合法占有的权利。本权说理论上也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刑法(即日本刑法,笔者注)第242条规定的“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时,视为他人财物”中所谓的“他人占有”指的是基于合法原因的占有,财产罪成立仅限于对财产权具有实质侵害的场合。所以,作为盗窃罪被害者的所有人,从犯人那里取回赃物的行为,并未实质侵害盗窃罪的保护法益,不构成盗窃罪。同样,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所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的,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

5、,也不构成财产犯罪。{3}财产罪之所以被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根本原因在于财产犯罪的场合存在财产权的实质侵害。本权说强调成立财产犯罪必须要求行为对财产具有实质的侵害,就这一点而言,该说具有限制财产罪成立范围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彻底贯彻该说,将会导致没有正当理由的占有在刑法上不受保护的结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窃、抢劫、抢夺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违禁品案件”,将无法认定为构成犯罪,而这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相背。另外,所有权和其他本权都属于基于合法理由的占有,当所有权者与其他本权者权利发生冲突场合,如甲将自己所有的轿车

6、借给乙使用,甲在乙不知情情况下将该车取回,该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本权说笼统强调对所有权和本权的保护,并没有回答该问题。在当今刑法理论上,纯粹持该说的学者并不多见。2.占有说。该说认为,为了维护法秩序,占有事实本身应当受到刑法保护,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占有本身。在日本,该说之所以被学者提倡,是因为“日本现行刑法第235条并没有像旧刑法(第366条)那样,把盗窃罪的客体限定为‘人之所有物’,这足以说明盗窃罪的客体不以他人所有物为限。所谓‘他人之财物’,从文言上理解,是指他人占有的物。依据占有说,财产罪的法益不限于在民法上具有权原的利益,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的利益乃至非法利

7、益也是财产罪的法益。对于被盗财物,即便是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外,也不允许侵害犯罪人对赃物的占有。而对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将更不被法律允许”。{3}与本权说强调对财产罪法益实质侵害不同,占有说主张对占有事实本身的关注。占有说的提出有其社会学基础和存在的合理性。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不同,在商品经济社会,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价值,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社会经济现象,因此,强调对占有事实的绝对保护有利于财产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占有说并非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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