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律论文财产罪法益中的“占有说”之提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财产罪法益中的“占有说”之提倡财产罪法益中的“占有说”之提倡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财产罪法益中的“占有说”之提倡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财产罪法益中的“占有说”之提倡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应能否认定为相应的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困惑。其反映在刑法理论上,则表现为财产罪法益上本权说与占有说两
2、种不同立场。笔者认为,坚持占有说立场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状况相协调,而且,更能体现刑法对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的保护。 关键词:法益本权说占有说赃物 中图分类号:D979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盗窃手段将他人犯罪所得赃物占为己有的案件并不鲜见,如何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以下是两则真实案例: 1、王某等四人欲出去偷电瓶车,在街上寻找目标的时候,发现街上两人推着一辆电动车(系盗窃所得),鬼鬼祟祟,于是大喊站住,抓小偷,两人就将电动车扔下跑掉,于是王某等人将电动车推回家。 2、覃某等二人于某晚深夜潜入一废品收购站窃得铜芯线数卷,价值4000余元,经
3、查,该铜芯线系该废品收购站业主张某从盗窃犯罪分子手中购得(收购时明知是赃物)。 上述两则案例中王某、覃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所窃取的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赃物占有者并无所有权,其赃物的占有并不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故不应认定为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认定为盗窃罪,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两种不同处理意见背后折射出该类行为背后隐藏的一个重要法理,即取得型侵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还是单纯占有。另外,如果认为侵害的是占有,是仅包括合法占有,还是既包括合法占有
4、又包括非法占有?对上述两个基本问题认识上的差异,必然在该种行为是否构罪的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观点分歧。 在刑法学研究极为发达的日本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所得财物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形成了本权说与占有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它本权。本权是指法律上的正当占有权利,即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本权首先是指所有权,除此以外,还有其它本权,如租借权,抵押权等。行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的这种
5、本权,才能构成财产犯罪;如果只是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单纯占有,则不构成财产罪。持该说的学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刑法在规定财产犯罪时,都是使用的他人的财产、他人动产之类的用语,而不是使用他人占有的财产之类的用语,这就表明,财产犯罪侵犯的是所有权,而不只是侵害一种单纯的占有;2、只有采取本权说,才能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3、刑法所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作为补充,也保护其它本权。 占有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不仅包括合法占有,而且包括非法的占有。其主要理由是:1、刑法规定只是规定财产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动产等,表明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他人的所有权及其它本
6、权;2、为了保护所有权,首先必须保护占有本身,不管财物的所有者是谁,对财物的占有都应当给予保护,否则就不利于对所有权进行保护。 我国学者在此问题的态度上基本类似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占有说。通说认为,赃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赌博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物,可以任人侵犯,它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上述赃款赃物是不义之财,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盗窃。如果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7、;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其次是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盗窃犯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乙)那里窃取其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力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