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益初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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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法益初步探究经济法法益的初步探析摘要:追逐利益是人类的本能,利益的冲突使得法的介入,调节成为可能与必要。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自然有着自己的法益,以前学术界对经济法的法益少有论及,经济法将社会法益论文联盟作为自己的法益,他是一种超个人的法益,有着自己的特点,并且以经济自由及经济秩序为表征。关键词:法益社会法益利益1.法益及其相关概念1.1法益的概念法益一词最初是被刑法学者所提及,其作为刑法学的一个范赌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其在刑法学的研究历史进程之中分别有权利侵害说及财产侵害说之争,其中也不乏有

2、大量的法哲学家介入研究,如黑格尔,并且形成了黑格尔学派。法益概念经过二战前及二战后的发展及完善,逐渐完满。在此我们仅提出一个刑法学界比较权威的概念。张明揩教授在其专著《法益初论》中是这样界定法益概念的,“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可见张明揩教授对法益概念进行界定时并不是单纯的从刑法学的角度,而是从一般法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也就是说法益之概念不是只存在于刑法学当中,各个部门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因此也就有着不同的法益,刑法学有刑法学之法益,民法学有民法学之法益,当然经济法学也应当有经

3、济法学之法益。1.2法益与利益由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利益所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2]利益,本意为“利息”,原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要求的正当性。在十八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概念。20世纪20到30年代利益法学的兴起正是由于法学家们认识到了利益对法的重要作用,耶林从“权利的基础是利益”[3]这种认识出发深入探讨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处理互相冲突的利益的。由于法律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当利益产生冲突时,哪种利益应当并且可以得到保护,哪种利益不应当并且不能得到保护,这就需要法律对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选择

4、。法律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标准来衡量利益之权重,对一些应当并且可能得到保护的利益,法律应承认他们为“法律所应当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之后便具有了法律的外衣上升为法益,当法律对法益进一步积极承认,那么该法益便上升为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就是批上了法律的外衣的利益。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法益和利益并不是同等的概念,从内涵上说,无论利益还是法益其本质都是相同的只是被法律承认的程度不同而已。而从外延上来说利益的范围要大于法益,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上升到法益。法益只是立法者通过选择权衡,而将一部分利益通过法律手段上升为法益。所以法益是具有

5、阶级性及国家性的,因为它要表述的是立法者的意志,而立法者又是一个阶级的代表,所以法益并不是超阶级的。论文代写2•经济法法益的界定前已提及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依此概念推之,经济法上也应当存在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也就是经济法的法益。根据拉德布鲁赫的论述“从司法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相互平等为前提的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厉害关系人:公众”[4],由此可以看出来经济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的法益也就是社会法

6、益。我所说的社会法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等同的,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利益都能或者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当两种利益相冲突时,就需要进行相机抉择,分析哪种利益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用法律之手将其揽入怀中,此时,该被保护的利益便上升为社会法论文代写益。由于法的社会化以及新的法域社会法的出现,使得准确的界定“社会利益”的概念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旦社会利益的概念得以明确那么社会法益概念的界定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当各个法学大家对"社会利益”的概念加以探索之时却遇到了重重困难。比如:社会利益是否是一种独立的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界分;社会利益实现的方

7、法;以及当社会利益被侵害之时他的主张主体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等等。要系统地没有矛盾的解决上述问题,从而完整的界定其概念是困难的,因此笔者只能尝试对其上升为法益层面的所应当具有的特点加以概括。经济法中的社会法益笔者认为应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社会法益主体的群体性。社会法益的主体只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组成的一个群体,该群体相对于整个社会成员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此他们享有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利益即一种需要主张的利益,而相对于该群体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则是一种消极的利益,即该种利益享有不被侵害的状态,只有当这种消极利益被侵犯之时,该消极利益才能转化为积

8、极利益,此时如果他们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那么他们也就会成为社会法益的主体。第二,社会法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众多,他们或者被法律所承认而成为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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