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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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青国税发〔2009〕14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更好地规范我局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10-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理念,坚持依法处罚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促进依法行政起

2、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办法》至2009年8月1日内应进行修订完毕并正式发文施行。为了使修订后的《处罚办法》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局近几个月来就该办法修改进行了认真地调研,并先后两次下发青国税法便函的文件广泛征求各单位的意见。按照依据合法、处罚法定、程序规范、规定可行的原则,全面地汇总各方面的意见,为该办法的修订已做了充分而又积极工作。鉴于《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修改并于2009年2月28日已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了

3、使我局处罚办法的修订与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更好地衔接,经研究决定,《处罚办法》全面系统地的修订暂缓进行。除本通知修订的内容外,《处罚办法》原规定的处罚理念、处罚原则、处罚程序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本通知根据前期施行处罚办法中反映比较集中并亟需解决的部分处罚标准(发票管理处罚等)问题已作出适当调整。现根据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反映意见,结合具体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该办法作如下修订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处罚办法》-10-第十九条修改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含免、抵、退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4、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于申报期结束之日起次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5日内送达,送达后应及时更正征管软件系统中的送达日期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送达的,由本局统一实施公告送达。涉及处理逾期申报的文书制作、送达与日期(软件信息)更正、实施处罚等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流转与衔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在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除首次外在限改期内改正的处罚款100元;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1日处罚款100元;逾期15日以上仍不改正的,应按情节严重处理,应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违反纳税申报规定且情节

5、轻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的局领导批准,按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二、增加对非正常户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非正常户要求转为正常户的,应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逾期申报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处罚。发现非正常户在非正常期间的其他税务违法行为,应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38号)的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10-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处罚办法》第二节发票管理处罚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

6、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下列行为在五年内被查出两次以上情形的,加倍处以罚款;但累计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1.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2.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包括未填写客户名称全称(个人消费除外)、未填写填票日期、大小写金额未封顶、超面额开具以及印章加盖不清难以辩认等的;3.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4.涂改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6.违反规定跨区域开具发票的;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8.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9.拆本使用发票的;10.发票或税控装置丢失、被盗、损毁后,已及时报告且能提

7、供有效证明并有证据证明未造成税款流失的;11.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的;-10-12.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或者报送、保存电子发票数据的;13.未按照规定对发票做出作废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者负数发票的;14.未按照规定存放、保管、缴销发票的;15.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与后果轻微的其他行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份并处以罚款200元;属于其他发票的,每份并处以罚款100元;但累计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1.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收付款凭证上冠以发票字样的;2.违

8、反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3.擅自损(撕)毁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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