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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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汇算清缴

2、范围—8—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十条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2017年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

3、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涉及税收征管系统以及电子申报系统的升级,因此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开始时间定为2018年4月1日。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1)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8—其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需随财务报表一并增加报送《

4、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的要求报送相关

5、资料。(4)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6〕3号)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8—41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2)跨省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

7、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3)在国税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下列汇总纳税企业类型或事项遵循以下规定:一是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先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表A100000表1至13行次)。“五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均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分支机构或总机

8、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不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二是跨省、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8—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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