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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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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摘要:嫖宿幼女罪自被划分出强奸罪独立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饱受争议,以贵州习水案为典型代表的嫖宿幼女案也使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成为争论热点。本文将从未成年幼女性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研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笔者在总结我国学者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各方意见之后,认为应当从立法方式、年龄、法定刑等方面对原有罪名进行完善。关键词:嫖宿幼女罪;立法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87-02作者简介:李婧妍(198
2、9-),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关于嫖宿幼女的相关立法,各国有不同做法的,有些国家没有相关嫖宿幼女的规定,如大部分英美法系的国家。有学者认为,这些国家之所以不存在嫖宿幼女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同意年龄的规定很灵活,同时他们的陪审团制度及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强大,所以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刑法典规定的较为粗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就恰恰相反,有类似“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属于主流。法国对于嫖宿儿童罪的规定位于利用未成年人卖淫罪中;德国嫖宿儿童罪成为“对少年的性滥用”;加拿大跟我国一样,专门在
3、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嫖宿儿童罪并予以处罚。我国于1997年将“嫖宿幼女罪”独立出强奸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下,立法旨在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但16年来的运作实践检验出其实施效果不佳,其所产生的负价值远远大于其正价值,社会各界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面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保障幼女身心健康、维护社会良好治安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一、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概念分析(一)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4、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同时嫖宿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而不包括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所谓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到14周岁,不包
5、括14周岁本身。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二)嫖宿幼女罪的相关概念分析嫖宿幼女是指明知对方是不满
6、14周岁的卖淫幼女,而以给付或承诺给付物质性利益为手段,在取得该卖淫幼女的具体承诺后,将其奸淫或猥亵的行为。“嫖宿”一词在本罪中的含义重点在于“嫖”而非传统观念的“宿”。“嫖”的含义不仅包括人们所通常理解的性交奸淫行为,同时还包括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其他猥亵行为。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性交、猥褒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而“幼女”的基本含义本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但在本罪中与“嫖宿”共同出现后,其含义便
7、有了限制。本罪中“幼女”的含义仅限于卖淫的幼女,这有别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中的“幼女”。二、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立法缺陷(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区分标准分析《刑法》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普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三个罪名其实形成了交叉关
8、系,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所重合,区分界限不甚明确。从犯罪的直接客体来看,奸淫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直接客体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儿童罪还包括男童),唯一区分点便是,嫖宿幼女罪重的幼女为“卖淫女”,而其他两项罪名中的幼女为普通的非卖淫幼女。“卖淫女”是指出现于卖淫场所基于物质利益而出卖身体进行性交易的失足妇女,而卖淫幼女则指不满14周岁的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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