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嫖宿幼女罪

浅谈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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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嫖宿幼女罪[摘要]该文是针对嫖猪幼女罪而展开的论述。从嫖宿幼女罪的由来,如何确定该罪名以及具体内容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角度进行阐述。[关键词]嫖宿幼女罪;立法沿革;立法缺失;未成年人保护•、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沿革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笫3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嫖宿幼女的以奸淫幼女罪论处。1997年修订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屮分离出来,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

2、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笫360条第二款中单独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刑法新增了一个嫖宿幼女罪。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奸淫幼女罪取消,统一于强奸罪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是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因此罪规定的刑罚较轻,这成为侵害幼女案频发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分子找到了

3、推脱刑责的借口,这使得嫖宿幼女案愈演愈烈。二、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目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的争论。立法目的阐释了嫖宿幼女罪可以独立成罪的原因。他们认为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是“卖淫的幼女”,其表现为公认的职业性,其遭受的伤害程度较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刑与罚相适应的结果。若是将“卖淫的幼女”也就是“雏妓”当成是一种社会职业。也就变相在承认中国有“雏妓”存在,是对具有高度文明的国家的侮辱。通过相关案例,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受害幼女普遍年龄较小,对性行为知之甚少,并・且大多是遭受到了诱拐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把这样的“幼女”看做是卖淫女、“雏妓”,显得牵强。同时,无暴力

4、行为不代表伤害小,对精神的伤害、心灵的创伤对于年龄尚小的她们会成为一生的梦魇。并且,众所周知,刑法是社会秩序防卫和个人自由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具有严肃性。嫖宿幼女罪的主体指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使大多数被告人为男性。但是也不乏少数女性也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而立法屮并没有就男性和女性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同时,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场景,那就是如果在非性交易的场合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那么被告人可能要面临着长时间刑罚:若是有性交易,明显的会有很大的不同,他反而无罪或者仅仅是受到了治安处罚而草草了事。介入了性交易的因素(所谓支付了嫖资),就可以逃脱刑罚。

5、这些人主要是一些有钱有势而且具有某种不良嗜好的商人或者官员。整治社会风气不是应该从根本上人手,不是弱化她们(幼女)的权利。嫖猪幼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是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呢?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解答,而这也恰恰成为了许多人逃避法律惩处的漏洞。那些“幼女发育成熟。幼女在外表看不出年龄”的托词不免显得有些荒诞和可笑。嫖宿幼女罪的客体是指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风化管理秩序。嫖宿幼女罪的本质是在于侵犯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中规定十四周岁以下为限定责任能力人,不能为其与年龄不相符的行为负责。不满I•四周岁的幼女身心都没有

6、发育成熟,对于性行为來说更是处于懵懂状态。也就是说法律上视为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承诺能力。而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变相的承认了幼女具有承诺性行为的能力。是一种冇效承诺。幼女可以主动和明确把握自己性行为,这是矛盾的。嫖宿幼女罪的客观方面在于嫖宿幼女行为的发生。既包括口然性交行为,也包括口交、手交等猥亵行为。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三罪的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叠以及嫖宿幼女罪的配刑不合理的冲突无法解决。相关的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嫖緒幼女罪已不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嫖宿幼女罪失去了设立原有的职能。因此认为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由嫖宿幼女罪中引发出的中国未成年人保

7、护问题也应该提上议程。嫖宿幼女、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频发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在法制方面,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对于幼女的保护意识、加强孩子性知识的启蒙教育,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非常重耍。加强社会公德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青少年的成长,尤其是幼女的成长,在社会上要杜绝“卖淫的幼女”也就是“雏妓”现象。建议对嫖宿幼女、未成年人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加重处罚。(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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