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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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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本标准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饮料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果 醋 饮 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醋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的果醋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2、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157 食品中有机酸的测定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 GB/T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T12456-1990,neqISO750-1981) GB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19297 果蔬汁
3、饮料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果醋饮料fruitvinegarbeverages 以水果或其浓缩果汁(浆)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制成的果醋,再添加不同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4.1.1 应符合GB17325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4.1.2 不得使用未经果醋发酵产生的柠檬酸、苹果酸、酒石酸、醋酸作为辅料调制果醋饮料。4.2 感官要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沉淀,无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4.3.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
4、 目要 求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3.0总酸(以醋酸计)/(g/100mL) ≥0.3不挥发酸(以苹果酸、柠檬酸和酒石酸计)a/(g/100mL) ≥0.1注a:三种不挥发酸应检测出两种或两种以上。4.3.2 无糖和低糖产品应按GB13432等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4.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4.5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9297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混合均匀的被
5、测样品50ml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状态和澄清度,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143.1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总酸 按GB/T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不挥发酸 按GB/T5009.157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卫生检验 按GB19297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6.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6.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6个最小独立包装(体积不少于2L),分别
6、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检验,留样。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进行检验。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6.4 判定规则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
7、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 除应符合GB7718和GB13432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产品名称应由“发酵型”、“水果名称”和“醋饮料”三部分组成。如:以“苹果”或“苹果汁”为主要原料发酵制成的果醋饮料应命名为“发酵型苹果醋饮料”; ——应标明总酸含量; ——符合4.3.2的果醋饮料可声称“无糖”或“低糖”。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
8、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避光的仓库内,仓库内应设垫离架及防鼠、防虫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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