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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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司法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手段,为了公民监督权得以真正实现,必须加大司法和准司法手段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力度。  关键词 监督权 救济 途径  :D082      :A  一、引言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和41条中有所规定。公民通过知情、批评建议、检举权、选民罢免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从理论上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从实践中看公民监督权对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民监督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

2、其实现有赖于加强对公民监督权的救济,完善救济途径是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关键和保证,也是人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手段,为了公民监督权得以真正实现就必须加大司法和准司法手段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力度。  二、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和救济主要有三种形式:制定法律文件;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通过诉讼活动对已受到侵害的公民监督权的救济。  1、司法机关制定法律文件保障和救济公民监督权。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

3、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这实质上是以立法形式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  2、司法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接受公民检举的过程中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3、法院和检察院通过诉讼活动对已受到侵害的公民监督权的救济,即通常所谓的“司法救济”,其方式就是诉讼。“司法救济”是最重要的方式。司法救济具有中立性、程序性、被动性和终局性的特点,是

4、公民监督权利救济的最后的屏障,加强对公民监督权的司法救济就是要完善诉讼机制,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实现,为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立法赋予公民享有广泛的因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罢免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权利。目前,我国公民在这些方面的诉讼权利还远远不够充分,公民因行使检举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只能就明显违法的打击报复提起诉讼,而对于那些利用表面合法的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未能提供诉讼的权利;将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列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这些决定有可能是对公务员监督行为的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的诉讼机制加以完善,以保证公民能够更好地实现其诉讼权利。  司法

5、救济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如果一项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实际上就表明这项权利从最终意义上说是不能得到救济的,那么这项公民权利实际上是虚假的。因此,完善对公民监督权的司法救济十分重要。包括公民监督权在内的任何公民权利都应当最终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这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人权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准司法保障  准司法方式,也称为非诉讼解纷方式、“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解纷方式”或“法院外解纷方式”、“代替性解纷方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准司法方式本身是一个很难准确界定的概念,其本意在于与传统的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区别,广义上它包括仲

6、裁、调解以及因专业性强而设计的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方式,甚至包括国际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准司法方式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型纠纷的专业性强,“例如劳动纠纷、消费者纠纷、交通事故、保险、医疗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等。但由于法官和诉讼程序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及时妥善地解决这类纠纷,因此,实际上现代社会只能把这部分纠纷的解决从法院中分化出来,法院和普通诉讼程序仅承担终局性的救济职能。当今世界各国在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或模式上各有不同:一是设立专门法院的模式,如法国的劳动法院、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司法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手段,为了公民

7、监督权得以真正实现,必须加大司法和准司法手段对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力度。  关键词 监督权 救济 途径  :D082      :A  一、引言  公民监督权是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和41条中有所规定。公民通过知情、批评建议、检举权、选民罢免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从理论上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从实践中看公民监督权对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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