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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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202)写作批次学生姓名:用户名:所属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提纲: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该文从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与平衡性入手,分析了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由公民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所决定。公共利益、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补偿是实现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平衡性的必备要件。【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正当性平衡性一、问题导出(一)公民财产的保障在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该法的确立,保障了私有财产合法化的确立,但任然存在着不足。《民法通则》第75

2、条第l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在我们一些城市的执法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些街边小贩,肆意打砸,没收东西。这些都在侵害着公民的财产权。《民法通则》第73条第2款明文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民法通则》第75条关于“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比,当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必然要牺牲私人的财产权益而确保国家的财产权益。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一些城市“强制拆迁”、“圈地热潮”等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严重事件屡现不

3、止,虽然是有赔偿的占用,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存在的问题。(二)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有关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乃至公法保障已然成为学界的热点论题,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理论进而成为了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之重要一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知识结构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要重点解决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的根本问题,诸如宪法产生、发展的逻辑必然性、历史规律性、社会正当性(尤其是政治上的正当性),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差异性、同一性和关联性以及宪法对人类社会、人类社会

4、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和作为个体的人(如主权国家中的公民)的作用、价值与意义。二是宪法的解释理论。宪法的解释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的宪法学问题,它致力于为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解释和技术帮助,以实现和发挥宪法的最高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解释理论从这种意义上看,可以称之为宪法的运行理论。三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宪法的解释理论的关系。[1]第8页共8页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202)写作批次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理论也应是由其社会哲学理论、解释理论和社会哲学理论与解释理论的关系三个知识层面所构成。然而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停

5、留在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解释理论层面,大多从介绍国外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出发分析其结构,进而分析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的结构,结合我国相关条款的缺陷而提出完善路径。这是一种比较研究方法,见效快但理论深度不够,特别是没有从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层面去回答“为什么要采用当前这种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理论?”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理论已形成通论的条款解构是“一种具有逻辑意义上的正反合的三段式规范体系”,1它建立于由三部分条款组成的复合结构之上,包括:其一、财产权的宪法确认,即财产权的积极保障,体现为确认条款或不可侵犯条款;其二、财产权的限制,体现为限制条款或制约条款;其三、财产权的补偿,

6、即财产权的消极保障,体现为补偿条款。确认条款、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各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确认条款即不可侵犯条款确定了公民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限制条款则旨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或由相关法律另行规定,或不得与公共财产、公共福祉相冲突;补偿条款则又进而对限制条款带来的制约加以平衡,从而既维护了确认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限制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三者逐层展开、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深具内在张力,而又是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结构。但是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为什么要由这“三段式规范体系”来构成?  从外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的分析出发,认

7、为它们的体系完备、效果显著故而要以之为蓝本引入我国。如以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为例进行分析很容易得出前述“三段式规范体系”的结论。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其第一款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这是确认条款;第二款同时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这是限制条款;第三款进而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这是补偿条款。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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