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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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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它要求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经济实力怎样,其财产权应平等地受到保护。我国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给予不同的宪法地位,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公平要求。赋予我国公民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平等宪法地位,对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完备的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确立及其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财富的拥有和积累。在原始社会,财富与任何个人没有固定的归属
2、关系,财富归属于氏族或部落。自从私有制社会产生后,财富与个人之间才有了固定的归属关系,这种具体明确的归属关系,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社会进步和财富积累带来了自发的不息的动力,也带来了国家和法律对这种财富归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的责任与权力,从而使财富在法律上变成了财产,财富归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财产权。各国法律历来对财产权给予了相当重视和特别保护。产生宪法以后,资产阶级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同样给予了特别保护,确立了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2条)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
3、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7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国1793年宪法(16条)规定:“财产权为一切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收入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资产阶级宪法在确立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条)规定:“除非当合法确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美国
4、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于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时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过当时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其立法意图决不在于要限制公民财产权。法国的《人权宣言》强调的是用法治手段,通过对国家剥夺公民财产的目的、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达到对公民财产权提供宪法保障。而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刑事被告能够按法定刑事诉讼程序接受公平审判;第14条修正案的立法意图在于保护黑人新得到的政治、法律权利免受州的非法侵犯。它们当时并不和
5、公民的既得财产权利发生直接联系,只是进入20世纪后,这些历史上的规定才发展为对财产权保护基础上的限制。(注: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89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要以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财产负有义务”,“所有人使用其财产时,应同时有助于公益”。这之后,西方宪法纷纷在规定财产权宪法地位时也明确其限制:1947年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为公共福利而使用;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
6、42条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得有偿征收之;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共福利。为公共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征收应依法实行,并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上述种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西方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一般都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显然必需的法定公共需要,二是公正、合理的补偿,三是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比如198
7、5年欧洲人权法庭认为英国在钢铁公司国有化时的补偿“不充分”、“不公正”和“不合理”,判定其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注:[美]路易斯·享金等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2月版,第158页。)这就是说,公民财产不是显然必需的公共需要不能限制;不是法定的公共需要不能限制;不经公正、合理的补偿不能限制;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限制。这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给予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二、西方国家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理论及其作用西方宪法赋予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
8、有其理论作为支撑,这就是“天赋人权”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1.“天赋人权”理论对财产权而言,“天赋人权”理论有三层涵义:一是公民的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等同属“天赋人权”,它们存在于国家之前,不允许国家及任何人侵犯;二是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它是自由的个人所必不可少的;(注:同前路易斯·享金等编:《宪政与权利》,第154页。)三是财产的安全极易受到威胁,需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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