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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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如遇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调整或取消时,再另行作相应调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业务前,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金专户)储存资金,资金所有权仍归储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因一时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临时应急使用。第四

3、条按照“一地储存,全市通用”的原则,注册地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以企业为单位储存并实施差异化管理,全市各县区均互相认可,不再重复储存。注册地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拟承揽项目所在地分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以企业为单位储存。第五条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监管。市区由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三县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第二章储存第六条按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资质等级储存保障金,储存保障金的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4、12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8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40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10万元人民币。当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按变化后的最高资质等级标准额度补足保障金。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业务前,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到保障金专户储存资金并填写《储存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领取《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证明》(详见附件二)。第三章提取第八条当发生农民工投诉、上

5、访等劳资纠纷事件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共同认定欠薪金额与清欠期限,如在商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或拒绝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证明》,并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保障金专户银行发出《提取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三),同时向欠薪企业发出《立即提取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详见附件四),由欠薪企业提取部分或全部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

6、民工工资。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直接发放欠薪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提取使用了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按已提取使用保障金额度的3倍向保障金专户储存资金,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取回《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证明》,其办理手续与本办法第六条相同,但每家企业储存不受最高120万元人民币额度限制。第九条当发生经调解无效,或该企业的保障金储存额不足于支付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退还第十条当建筑施工企业在湖州市内未承接到施工

7、业务,或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已超过6个月,欲退出湖州市建筑市场,申请全额退还本企业储存的保障金时,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要求退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五),同时交回《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证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20个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向储存专户银行、申请企业发出《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六),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取回本企业储存的保障金(包

8、括银行同期活期利息)。第五章差异化管理第十一条对本地建筑施工企业保障金实行差异化管理。第十二条一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且一年内未提取储存的部分或全部保障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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