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丹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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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丹阳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2、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一)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二)建立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物价、工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三)建立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

3、类矛盾和纠纷;-43-(四)建立物业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五)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第四条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设丹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及信用信息核查

4、、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旧住宅小区物业提升相关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划、城管、物价、公安、环保、民防、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一)建立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公开投诉电话、办公地址;(二)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三)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接受和处理群众的投诉和纠纷,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

5、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四)建立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机制;(五)负责业主自治组织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档案;(六)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第六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43-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6、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市住建局的区域划分意见。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遵循以下规定:(一)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

7、、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住宅物业项目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其他可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上述情形中,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并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且能够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项目内有规划市政道路穿越且能够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应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规划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第

8、九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住建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表;-43-(二)立项批文;(三)用地规划红线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五)规划条件书和规划总平面图;(六)其他相关材料。市住建局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的相关内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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