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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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和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治理和预防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2、,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进和加强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第四条 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以下简称工资管理卡)制度。企业必须与所有在本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在其务工前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管理卡。工资管理卡应当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工资管理卡内容详见本暂行办法附件,由企业按该附件自行印刷制作,其中考勤日记宜印制12个月。第五条 劳动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3、委托项目经理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以法人的名义委托项目经理签订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严禁由班组长(俗称“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存档备案。第六条 工资管理卡是劳动合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的依据。每一个农民工在务工前必须主动向企业索要工资管理卡,并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时,企业应当立即收回持卡人签认的工资管理卡,并与发放的工资表一并存档备案。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管理卡管理工作,建立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

4、责对工资管理卡的日常动态管理。建立企业与项目部、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卡管理网络。企业应当将各自的工资管理部门(外地进湖企业的公司本部工资管理部门和在湖工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动也应及时上报。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管理卡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照本办法发放工资管理卡,并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对工资管理卡进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报总承包企业备案。第九条 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建设单

5、位应当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卡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工资管理卡,应当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 工资管理卡中的考勤日记是记载农民工出勤情况、核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原始凭证。项目部必须指定专门记工员(可会同班组长)每天对农民工出勤情况进行记工考勤。第十一条 农民工发现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企业反映,要求予以改正:(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管理卡的;(二)未按照本办法实行记工考勤的;(三)未执行本办法以及其他侵

6、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第十二条 企业对农民工反映的情况不纠正、不处理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当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农民工与企业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农民工在投诉、举报时应出示工资管理卡和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有关部门将按照工资管理卡上的信息进行处理。未出示工资管理卡的,有关部门可认为农民工应得的工资已付清。凡不使用工资管理卡的企业发生了农民工工资纠纷,企业将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五条

7、 企业的所有项目部必须在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告知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农民工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项目部索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主动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安全保障、劳动保护、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合同双方都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在告知牌内张贴工资发放表。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单位是直接责任人

8、。(三)投诉企业拖欠工资时,应当说明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分包)、项目经理、工地名称,并提供投诉人姓名、工种、联系电话及出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卡》、身份证或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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